亞馬遜的運輸費用該如何入賬?
運輸費如何入賬,是分攤到產品的成本,還是在產生費用的期間直接記入出售費用?
一直以來,只有部分賣家將FBA海外倉等頭程運費成本化,許多賣家尤其是中小賣家,只有在預估產品利潤時才會斟酌到一個運費成本,而大部分會計進行賬務處置時,會斟酌到FBA海外倉單等成本。但是,依據新的收入準則,大多數情形下,“運輸費用”是由“運營成本”來權衡,而不是“出售費用”。
該準則請求企業依據相干商品的掌握權轉移時點,斷定運輸運動是否構成單項履約責任,從而作出相應處置。交通服務是否構成“單項履約責任”?這要看合同是怎樣商定的。
1、構成單項履約責任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署向其出售一批產品的合同,并負責將該批產品運到乙公司指定地點,由甲公司累贅有關運輸費用。假設銷售該產品屬于在某一時點實行的履約責任,且掌握權在出庫時轉到乙公司。
這種情形下,甲公司等同于構成兩種實行責任:“出售商品”和“運輸服務”,這兩種實行責任應按各自售價的比例分攤交易價錢,分離確認收入。
這就是說,在這種情形下,甲公司應該確認運輸服務的相干收入,所產生的相干“運輸費用”計入“合同履約成本”,在完成出售并最終確認運輸服務收入時,將“合同履約成本”結轉到“營業成本”(供給運輸勞務的運輸服務費用)。2、不構成單項履約責任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署向其出售一批產品的合同,并負責將該批產品運到乙公司指定地點,由甲公司累贅有關運輸費用。假設銷售該產品屬于在某一時點實行的履約責任,且掌握權在達到乙公司指定的地點后轉移給乙公司。
一般情形下,在掌握權轉讓給客戶之前產生的運輸運動并不構成單項履約責任,而只是為實行合同而供給的服務,相干“運輸費用”應作為合同履約成本(即商品出售合同履約成本)。
在這種情形下,產生的運輸運動并不構成單項履約責任,運輸費用計入合同履約成本,并在完成出售確認收入時計入“合同履約成本”(通常為主營業務成本而非出售費用)。
摘要:在新收益準則下,與出售商品有關的運輸費用均計入“營業成本”,而無論是否構成單項履約責任,均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的一部分。
3、其它情形
【例】跨境電商企業自發地將國內貨物運到亞馬遜的FBA海外倉。
如企業沒有實行與客戶的合同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一般不屬于合同履約成本,此種運輸費用仍可計入當期損益。
此種情形下所產生的相干“運輸費用”屬于企業自身業務須要的行動,不是為實行與客戶的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此種運輸費用仍可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從運營和財務方面來看,FBA海外倉等頭程運費應計入產品成本中進行分攤,后續貨物出售出去,再加上產品成本結轉到「營業成本」才是比擬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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