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應否核定營業期限
個體營業執照目前,個別地方的工商局將營業期限(即有效期限)作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的一個登記項目加以核定,有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做好個體工商戶換發營業執照工作的通知》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將營業期限核定為4年的,有依據前置許可證件的有效期限予以核定的,還有以經營場所租憑合同期限為核定標準的。總之,核定的依據和標準可謂多種多樣。
上述核定是否合理合法?筆者認為有待商榷。
第一,法定登記事項中并無營業期限一項。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的主要項目如下: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此條沒有將營業期限納入其中,所羅列的應當登記的主要事項也沒有使用“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語,屬于完全列舉的例示性規定,因而排除了包括營業期限在內的其他事項。而且,《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和《行政許可法》對營業期限或有效期如何設定,也都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根據法無規定不得為的原則,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人為設置營業期限,顯然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悖。
第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做好個體工商戶換發營業執照工作的通知》已被廢止,《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僅屬于部門級的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營業期限的核定依據。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號——《工商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明令廢止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做好個體工商戶換發營業執照工作的通知》,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核定4年營業期限的依據已經不存在。
個體營業執照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只能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個體工商戶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一個行政許可項目,營業期限的核定意味著對于行政許可的期限的界定,當然應當由法律、法規進行設定。雖然《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中規定:個體工商戶……每4年重新登記、換發營業執照一次,收費20元。但該規定只是一個確定數額收費的國務院部委的規范性文件,不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將其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限的依據,并不妥當。
第三,前置許可證件的有效期限與營業執照的營業期限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七條規定: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從中可以看出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的有效期限與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限的不一致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許可證有效期限問題的答復》進一步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許可證、資質證管理的企業,其營業期限與其許可證、資質證的有效期限不是同一概念。企業的營業期限是該企業合法存續的期間,因此,企業營業執照的營業期限不應根據其許可證、資質證的有效期限核定,也不應該根據許可證、資質證的有效期限對營業執照設置有效期。此條同樣適用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因此,以前置許可時間為依據來核定營業執照的營業期限的做法缺乏根據。
第四,為方便管理而把經營場所租用合同期限作為核定營業期限的標準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為方便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和便于管理費的收取,有些工商局將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租用合同期限作為營業期限的核定標準,如經營場所的租賃合同期限為1年,營業期限就核定為1年,但最長不超過4年,以促使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發生變更后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如此核定,顯然于法無據。
由于營業期限較短,個體工商戶不得不頻繁換照,工商部門也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來應對個體工商戶的換照。如此一來,既增加了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成本,也造成了工商部門人力、物力的極大浪費,而且損害了個體工商戶的利益。
有的同志提出,如果不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核定營業期限,一旦該個體工商戶不來驗照,或者歇業后不辦理注銷手續,工商部門將無法應對,以致造成大量名存實亡的“死戶”,給管理帶來不便。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商部門在個體工商戶不辦理驗照或歇業后不辦理注銷時,可在依法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副本后予以注銷,并向個體工商戶頒發注銷登記決定書。
個體營業執照此外,筆者認為,由于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核定經營期限是不妥當的,所以將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期滿后不換照繼續開展經營活動定性為無照經營也是不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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