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中已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是怎樣的?
國際商標中已注冊商標轉讓合同:
(1)非要式合同。根據《商標法》第42條規定,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法律并不禁止合同雙方以非書面形式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2)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是事實問題,對于要約的承諾一旦到達要約發出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法律問題,指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主體合法、形式合法、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該合同便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相應地,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在商標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合意時即成立,成立即生效,除非合同當事人針對合同生效設置條件或期限,或者存在無權代理、合同一方系無權處分抑或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導致合同效力待定的特殊情況。
(3)注冊商標的轉移。商標轉讓合同成立生效只是表明商標轉讓合同依法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了債法意義上的拘束力,受讓方具有獲得注冊商標的請求權,轉讓方具有獲得相應對價的請求權,但是這并不表明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生了轉移。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商標專用權轉移的合同基礎,但是反過來,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必然導致商標專用權的轉移。依照絕對權變動的公示和公信的原則,注冊商標專用權屬于絕對權,其產生是基于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的核準及公告,其轉讓同樣也應以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核準并進行公告為公示,并以上述公示產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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