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法中關于抄襲是怎樣認定的?
抄襲,指竊取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抄襲)一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準:
其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其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
另外,抄襲可分為兩種形式:
低級抄襲: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后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
高級抄襲: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并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后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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