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對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權?
《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是指著作權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其中"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臺裝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計算機是出租的主要標的,而其中裝載的計算機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在這種情況下,計算機程序的著作權人對該程序不享有出租權,就是說著作權人不能對其收取租金。
這里,出租權主要限于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兩大類作品范圍。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內容。
綜上所述,出租者作為作品復制件的合法購買者,按照傳統物權法理論的原理,其有權使用并出租該復制件并收取一定報酬,他人無權干涉。著作出租權似乎是對物權進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強制規定所造成。其實,在現有民法理論中,便能為立法提供堅實的法理后盾,賦予著作權人出租權是有深厚的理論基礎的。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二維碼加載中...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使用賬號密碼登錄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