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注冊異議程序及流程詳解
任何商標注冊都不可能完整一帆風順,美國商標注冊也不例外。在美國商標注冊公告期內,任何人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美國商標異議程序非常龐雜,有“小訴訟”之稱。下面賽貝小編就具體介紹一下美國商標注冊異議程序和流程。
1、異議申請階段:
異議人在公告期30天內向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審訊與上訴委員會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異議理由。異議時光可延期。
2、官方受理階段:
若異議申請符合情勢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審訊與上訴委員會將會預備一份異議通知并發送給異議雙方。異議通知中會載明異議編號、被異議商標詳情,并且規定被異議人的答辯期限(一般情形下答辯期限為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不少于30天)。
3、異議通知階段:
被異議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有如下兩種選擇:
1)不予答辯。若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時限內答辯或申請延期,商標審訊與上訴委員會會做出缺席判決(motion for default judgment),即,官方將視被異議商標申請人主動廢棄商標權,被異議商標申請將被裁定無效。
2)予以答辯。在接到答辯通知40天內對該異議進行答辯,答辯時限許可延期兩次,第一次要求延期不須要繳納官費,若第二次要求延期就需解釋理由并繳納延期費用。在異議答辯同時,被異議人可提起反訴,例如,可要求撤銷異議人引證的在先商標。
4、證據開示(又稱為發明程序Discovery Conference):
若被異議人對異議進行答辯,商標審訊與上訴委員會將對接下來的異議流程設定時限。
首先進入證據開示階段,該階段一般約為6個月。在該階段異議雙方均可向對方律師發送質詢并請求對方供給與案件相干的證據材質。質詢的內容須與本次異議案件相干,且每次發出的質訊問題不超過75個。通常情形下,一方收到另一方的質詢后須在30日內進行回答。向對方請求證據材質的數目沒有限制,但不可請求對方反復供給證據。
為了贊助異議雙方把心思更專注在案件癥結性的爭點上,雙方均可請求對方對案件相干信息做確認(Admissions),例如:以相對理由提出的異議程序中,異議人可請求商標申請人確認異議人將其商標應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的最早日期。若獲得商標申請人的確認,商標審訊與上訴委員會在后期審理中將會以此作為異議人擁有在先權力的證據。
5、異議審理程序(Trial):
證據開示程序停止后,進入審理程序。首先,由異議人進行審前證據披露,證據披露停止后30日內,異議人須將證據(Testimony)提交至審訊與上訴委員會;其次,由商標申請人進行審前證據披露,商標申請人亦須在證據披露停止后30日內將證據提交至審訊與上訴委員會。最后,異議人可在15日內對商標申請人的證詞進行反駁。
6、簡短陳說(Briefs)、口頭審理(Oral Hearing)及異議裁定
待異議雙方提交證據停止后,異議人須提交一份簡短陳說。被異議人可自愿選擇是否提交簡短陳說。若被異議人提交了簡短陳說,異議人可選擇是否回應。提交簡短陳說的時限和頁數均須服從相干的規定。
只有在異議當事人申請的情形下,才會涌現口頭審理環節。口頭審理的重要目標是對此次異議進行總結。在該階段,不能提交新的證據材質。通常情形下,法官應用這段時光訊問雙方在簡短陳說中尚不清晰的事實。未要求口頭審理的一方,可不必加入此程序。口頭審理前,審訊與上訴委員會陪審團成員會先瀏覽簡短陳說,若有必要,亦會調閱該案的案卷。
在綜合斟酌各項證據材質、簡短陳說以及口頭審理的記載之后,由至少三名審訊與上訴委員會的商標行政法官組成陪審團做出異議裁定。
美國的異議案件由專門的審查機關進行審查,即美國上訴審訊委員會。值得注意的是,異議程序一旦開端,任何一方當事人無任何正當理由,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相應的行為的話,美國上訴審訊委員會將視為當事人主動廢棄申請或者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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