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分是否侵犯軟件著作權應把握幾點
區分是否侵犯軟件著作權應把握幾點,如以下:
第一點,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實施侵犯著作權出于破壞他人名譽等其他目的的,不構成本罪。
第二點,注意違法所得數額和其他情節在區分罪與非罪中的作用。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主要標準。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有其他嚴重情節"是選擇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無需同時齊備。
另外,合法的復制、出版或制作行為包括:
1、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使用其作品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圍包括: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間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6)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7)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8)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9)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0)作品超過權利保護期的。另外,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或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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