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注冊與中國商標注冊的幾大區別
我們在昨天的文章中談到了中美兩國商標審查制度和內容有所不同,中國商標注冊實施情勢審查和本質審查,而美國商標注冊則沒有這兩種審查情勢之分,而是一并進行審查。詳情可查看《美國商標注冊審查與中國商標注冊審查有何差別?》。
除了商標審查程序和內容之外,美國商標注冊和中國商標注冊還有哪些差別呢?
一、商標申請原則
中國:商標注冊實施“申請在先”原則,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以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應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美國:商標注冊實施“應用在先”原則,這是指二個或二個以上用于同一品種的雷同或近似商標之間的產品生產或出售日期的先后,其生產和出售日期在先的,稱為“應用在先”。采取“應用在先”的做法實際上是通過應用,獲得商標專用權,先應用者可優先獲得專用權。
二、商標被駁回后的救援程序不同
中國:申請被駁回,申請人自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如果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駁回復審決議不服,可以自收到決議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以上時限均不可以延期。
美國:商標被駁回后,自審查看法書郵寄之日起的6個月內,申請人如果對駁回決議不服的,需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同一審查員提交駁回復審申請書。在該期限到期之前,申請人可以隨時申請延期6個月回答官方。如果申請人的復審理由不能獲得審查員的支撐,申請人仍然不服的,才可向美國商標審訊委員會TTAB提起上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該程序并非訴訟程序。
三、商標注冊資料不同
申請中國商標注冊,只須要依據商標申請主體的不同提交相干資料即可。
由于美國商標更重視商標的實際應用,因此無論是選擇哪種申請方法注冊美國商標,都須要提交美國商標應用證據,只是提交的時光有所不同。
四、異議程序不同
中國:商標異議程序相對簡略。商標被初步審定后,有30天的異議期,該期限不得延伸。異議人提交異議書以及被異議人提交答辯書之后,商標局將對該異議做出裁定。如果當事人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可在 收到異議裁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如果對復審不服的,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異議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異議答辯,商標局將依職權做出裁定。
美國:商標被審查及格后,也有30天的異議公告期,但是該期限可以請求延伸。異議程序非常龐雜,有“小訴訟”之稱。通常分為4個階段:階段為被異議人提交異議答辯階段,期限40天。第二階段為雙方質詢階段,期限為180天。第三階段為雙方質證階段,期限為75天。第四階段為法官 審訊裁定階段。美國的異議案件由專門的審查機關進行審查,即美國上訴審訊委員會。值得注意的是,異議程序一旦開端,任何一方當事人無任何正當理由,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相應的行為的話,美國上訴審訊委員會將視為當事人主動廢棄申請或者異議。
五、商標的應用不同
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商標法并未明文規定須要在注冊商標旁邊標注注冊或者圈R,而是說如果應用注冊商標須要尺度注冊或者圈R的時候,應該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換言之,一個商標注冊了也可以不標注冊或者圈R符號。
美國商標法規定,獲得注冊的商標必需在商標圖案上加“注冊商標”字樣或?標志。
以上就是中美兩國商標注冊方面存在的一些差別,此外,兩國在商標權力保持上也有一些差別,中國商標注冊勝利后只要合法合規應用即可。而美國商標注冊勝利后第六年屆滿前一年內(即商標注冊后的第五年到第六年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應用聲明,聲明該商標在商業中持續應用在指定商品/服務上,或聲明注冊人未應用該商標是基于其他特殊事由,并且這種未應用并不意味著廢棄該商標。否則,自注冊日滿六年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自動撤銷該商標注冊。
由此可見,中美兩國的商標注冊制度和內容還有是有大的差異的,大家在申請美國商標注冊之前更好先懂得下相干的內容,也有助于我們更順利的注冊美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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