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日本商標保護范圍
日本是亞洲最早向西方學習近代法制的國度之一,很早就肯定了知識產權立國的戰(zhàn)略。
2019年,據日本經濟新聞報道,日本專利廳已經開端研討全面修正掩護企業(yè)標示的商標法,擬向2013年召開的國會提交法律修改案。日本政府以為,隨著網絡的普及,不論歐美日還是亞洲,包括有聲音和動作的廣告內容迅速增加,如果商標登記制度滯后,有可能對企業(yè)經營發(fā)生很大影響,因此,應盡快擴展掩護商標的規(guī)模。
日本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應能被人辨認,并且應由字符,圖形,標記,三維(3D)形狀,色彩或其任意組合或聲音組成,并用于與商品或服務相干的與申請人的業(yè)務有關。2015年4月,活動商標,全息商標,本身的色彩商標,聲音商標和地位商標也已注冊為商標。
當JPO的審查員肯定商標符合所有注冊請求時,即授予商標權。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應用商標是專有的權力,該商標在日本向日本特許廳注冊后才在全部日本生效。
日本商標注冊先申請原則。依據日本商標法,除非滿足以下本質性請求,否則商標申請將被謝絕:
1.商標具有足夠的奇特性,使花費者能夠將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商品或服務區(qū)離開;
2.該商標符合《商標法》規(guī)定的可注冊商標;
3.該運用程序不違背任何條約。
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其具有特定用處的奇特性,則某些缺少奇特性的商標(通用術語除外)仍可以注冊。此外,由商業(yè)合作組織,工商結合會,工商結合會或特定的非營利性公司擁有的產品或服務的地名和通用術語組成的聞名商標(包含同等的外國法人實體)可以注冊,只要它滿足其他請求。
即使一個商標具有足夠的奇特性,如果它屬于《商標法》第4節(jié)中關于公共好處或個人好處的各種規(guī)定之一,則將被謝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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