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日本商標請注意,這樣選擇商標分類可能導致商標申請被拒絕
我們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須要選擇一個或多個商標分類,由于每個國度商標注冊制度和請求不同,我們在選擇商標分類時也有不同的注意事項。我們在《一文教會你申請美國商標注冊時該如何選擇商標分類》一文中已經介紹過美國商標分類選擇方面的內容,今天我們來看看日本商標注冊分類方面的情形。
日本申請商標時指定的商品/服務的個數不會導致官方費用產生變更。即指定一項商品/服務與指定所有商品/服務所須要的官方費用雷同。但是指定的項目越多,因為在先商標而被謝絕注冊的可能會也就越高,此外還可能由于對商標的應用存在合理疑惑而被發出謝絕理由通知。不僅如此,注冊之后,被第三人提撤銷三年不應用的可能性也越大。
依據指定商品服務審查記錄,在日本商標注冊時指定的相干商品或服務上,對商標的應用以及意圖應用存在合理疑惑的情形下,視為沒有滿足商標法第3條第一款(參照日本商標審查尺度第1二、2.(3))。即申請人需將申請商標應用或者意圖應用在自身業務相干的商品或服務上。
但是,僅僅依據申請書上的記錄,很難斷定商標在哪些商品或者服務上是否應用。因此,關于肯定商標應用或者意圖應用,是通過提交商標應用證據或者意圖應用相干證明文件來實現。
申請書上記錄的商品或者服務屬于以下2種情況的,原則上會因為疑惑商標是否應用或者意圖應用,而下發謝絕理由通知書。
1、零售業務
(1)申請人為個人,且指定服務為,為顧客供給與衣物,飲食用品以及生涯用品等相干商品的零售或批發業務(以下稱為綜合零售服務);
(2)申請人為法人,指定綜合零售服務,對于是否應用在與自身業務相干的商品或服務,依據職權調查后,無法認定申請人在供給綜合零售服務;
(3)指定多個不相似的零售服務
2、商品或服務
一個類別中,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規模過于寬廣,對于申請商標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應用或者意圖應用存在疑議。(原則上,一個類別中,指定8個以上相似群編號商品或服務的,會被以為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規模過于寬泛,須要進行商標應用或者意圖應用的確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度都是才用國際尼斯分類進行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審查。雖然,國際尼斯分類中的商品或服務根本上都能被日本特許廳所接收,但是在除了國際尼斯分類的編號之外,日本還擁有其特有的 “相似群編號”。日本特許廳除了通過相似群編號來審查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相似外,還會依據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相似群編號數目來斷定是否符合商標法第3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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