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后新合伙人仍需承擔入伙前債務嗎?合伙注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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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合伙企業,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一直是一個值得大家關注的重點。如果新合伙人在入伙前有簽協議約定債務問題,那么新合伙人入伙后是否可以不用承擔入伙前的債務?這個協議是否有效?以下找深圳龍崗公司注冊小編帶您一起來了解協議后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問題。
蘇某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一家合伙企業,入伙前曾簽訂協議,約定蘇某不承擔入伙前企業的債務。后來其他合伙人無力支付蘇某入伙前企業拖欠員工的工資時,法院竟判決蘇某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按照我國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雙方有約定,一般是要先按約定來處理,但是違法法律法規的除外。我國法律對新合伙人入伙前的債務問題做了一個特殊規定,因此,即使新合伙人在入伙前簽了協議,依然要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合伙人入伙后的權利義務:
1、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伙前的協議效力問題: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入伙前簽訂的協議若違反了我國《合伙企業法》對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那么協議是無效的。
相關小知識: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著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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