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的根本常識:
(1)稅收斟酌: 不同的企業組織情勢所實用的稅收政策是不同的,而且稅收政策對企業的影響是長期的,也是非常重大的,因此,應比擬不同組織情勢的稅率和征收辦法。私營有限義務公司要雙重征稅,而私營獨資企業和私營合伙企業,就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
(2)承擔義務: 有些組織情勢能夠對業主及投資人供給必定水平的掩護,如公司制企業的有限義務原則,就是對其個人財產的有效掩護。選擇組織情勢時要衡量各種情勢賦予業主的法律和經濟義務,將義務掌握在其愿意承擔的規模內。私營獨資企業的無窮義務以及私營合伙企業的無窮連帶義務就給投資者的個人和家庭財產帶來了風險。
(3)合適行業: 選擇何種企業方法,和創業者要進入的行業有很大關系。私營獨資企業比擬合適于零碎疏散的小范圍經營,在個體農業、建筑手工業、零售商業以及服務行業和自由職業中所占比例較大。一些行業的創業者必需要有合作精力,要樹立起合作的團隊,這就須要斟酌私營合伙企業。比如開辦律師樓、參謀公司、培訓機構等等,如果沒有合伙人,很難開展業務。而對資金、技巧依附性強的行業,也不合適單干。有限義務公司的行業規模更廣,可以斟酌貿易、電子、 化工等行業。
(4)初創和未來的資本需求: 不同企業情勢在組建時的資本需求是不同的,業主應依據自己的資金情形選擇。同時,不同情勢的融資才能也不雷同,在須要追加投資時的難易水平也是不雷同的。私營獨資企業的初創成本請求更低,但未來的融資才能也最差;公司制企業的初始投資大,但能募集到的資本也更多。
(5)可控性: 在不同的企業情勢下,企業主對企業的掌握才能是不一樣的,有的權利高度集中而有的就相當疏散。企業重要衡量他愿意廢棄的掌握力和想要獲取的他人的贊助。在私營獨資企業中,業主一人擁有經營決策權;私營合伙企業的每個合伙人都可以參與企業的管理;而在公司中,每個股東都有權利干涉企業的經營。
(6)管理才能: 企業重要評估自己的管理才能,如果自己不善于管理,就應當選擇那些能夠將多種人才納入企業內部的組織情勢。私營獨資企業根本上全體依附于業主的個人才能;私營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就可以實現優勢互補;而公司制企業中的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別,則可以讓專業的管理者來經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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