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緩繳個人所得稅須要申請嗎?
個體工商戶緩繳個人所得稅,須要自己申請還是體系默認享受?好多老板都有這樣的疑問,在本文中,我們來對此相干的一系列熱門問題進行具體了解!
1、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內容和規模是什么?
答:個體工商戶可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暫緩繳納當期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延緩繳納政策僅限于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不包含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等。
履行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報期內,對按規定應該繳納的當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享受延緩繳納政策。5月1日至《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10號)宣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公告規定可以緩繳的稅款,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2、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須要申請還是體系默認享受優惠?
答:個體工商戶享受延緩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在按規定辦理完當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后,申報體系將默認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在政策規定的延緩繳納期限內,無需繳稅,也不征收滯納金。如果部分個體工商戶由于購房、購車等特別須要自愿廢棄享受緩繳政策的,可以扼要闡明原因后正常繳納。
個體工商戶履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3、個稅APP收入納稅明細查詢中“收入”包括哪些項?是稅前還是稅后收入?
答:個稅APP“收入納稅明細查詢”中的“收入”指的是在預扣預繳環節,《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中的“收入”。通俗來講,即為不扣減任何費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含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也不包含不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規模的收入。
4、個人取得股權轉讓所得個稅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依據《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宣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措施(試行)>的公告》(國度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繳任務人、納稅人應該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定已簽署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實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度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措施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動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產生轉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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