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將如何影響跨境進口電商呢
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牽頭制訂的《電子商務法》最近終于出臺了,在行業引起了不小轟動。那么,電子商務法將如何影響跨境進口電商呢?
很多人光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六條前面部分“應該遵照進出口監視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這段請求,就作出上述斷定,如果只依照這個請求來審視的話,跨境進口很多產品是進不來了。比擬常見的因通關單、中文標簽、食品添加符合國標,目前大部分跨境進口商品都難滿足。
但是大家還疏忽了“和國度有關規定” 這個請求。
跨境進口電商是以滿足個人進口花費購物需求新型進口渠道,重要包括兩種模式,以跨境綜合稅為稅基的跨境保稅進口的BBC和BC, 以行郵稅為稅基本的CC郵政進口和國際快件,完整只按原有的法律法規請求監管是具有滯后性的。
另外,在“電子商務增進”一章,該法專門強調了國度增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將樹立健全與跨境電子商務配套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
跨境進口電商除了要滿足第二十六條中的請求外,由于自身電商和物流通關的特別性,也使得跨境進口電商在新公布的電商法的其他請求中,會遇到一些辣手的情形。
7天無理由退貨
跨境進口電商保稅備貨的退貨模式,退到跨境保稅倉操作流程和貴重物品退貨的真假肯定問題,一直困擾著電商平臺。其次海外直郵產品退貨的物流成本問題和逆向流程問題,實際上目前很多跨境進口電商在7天無理由退換貨履行都還有待晉升。
先前部分電商在跨境產品在詳情頁或者購物者須知里會告訴不能退換貨。而電商法 第五十八條到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五條,都有提到花費者權益掩護,辦法比擬全面,比如第八十五條損害花費者權益,如跨境電商不能7天退換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這里就牽涉《中華人民共和國花費者權益掩護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花費者權益掩護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取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法出售商品,花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解釋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 一 ) 花費者定作的
( 二 ) 鮮活易腐的
( 三 ) 在線下載或者花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盤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 四 ) 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依據商品性質并經花費者在購置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實用無理由退貨。花費者退貨的商品應該完好。經營者應該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花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花費者承擔;經營者和花費者另有商定的,依照商定。
信任會有更多花費者理直氣壯的請求平臺履行跨境進口退換貨,面對可能更多的跨境商品退換貨情形,比如現有退貨回跨境保稅倉將是一個辣手的問題,有的貨值低的產品電商產生退換貨根本上都直接送給客戶了,因為有破損或者殘次問題,千辛萬苦弄回跨境保稅倉入庫,如果不能再出售,燒毀還須要一筆費用;若不退回跨境保稅倉處置,流程上又有法律風險。
國際物流問題主體義務問題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依照許諾或者與花費者商定的方法、時限向花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義務。但是,花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供給者的除外。之前產生網購運輸糾紛,有的電商是要花費者直接像物流運輸方發起糾紛處置,而現在都把物流義務明白,物流破損、快遞喪失等運輸風險,將由賣家承擔。
這就對國際跨境直郵電商來說,壓力太大了,物流貴且不說,旺季被卡了被沒收了,比擬常產生的事,哪個關口產生點意外,規定時光送不到,賠。
發票問題
網絡上其實有很多關于跨境電商為什么不供給發票的質疑,一般跨境進口電商也會在購物須知或者詳情頁里告訴,跨境進口商品暫不能供給發票,而電商法“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供給服務應該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如果花費者明白請求跨境進口電商供給發票,不供給就違法啊,但是以跨境綜合稅為基本的跨境電商或者海外直郵怎么供給發票呢,這一塊很有可能會成為職業打假重災區。
跨境進口自建網站和平臺方義務更重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平臺內經營者出售的商品或者供給的服務損害花費者合法權益且未采用必要辦法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義務;
知識產權和商標所有權問題
電子商務法第41-45條 ,表明了對知識產權掩護加碼,雖然電子商務法里肯定了肯定了侵權的兩種情形“電子商務平臺知道經營者知道侵占知識產權的,要采用辦法,否則有連帶義務;由權力人提起的產品損害,權力人發起通知,供給證據,平臺轉告經營者,經營者有權提交證據證明未侵權,平臺再將證據轉交權力人,15日內權力人未再次起訴和提交證據,侵權發起行動平臺可以終止,這一套通知與反通知,其實對經營者在實際業務中有掩護作用”,之前某些平臺權力人一發起投訴,平臺讓商家限時下架或者直接下架,實際上越來越多的“權力人”在應用這套規矩達成維權之外的目標,例如清算渠道、打擊競爭對手等。如果平臺每次接到通知就刪除處置,極有可能導致大批的“冤案”,被投訴的商家如果是在雙十一或者其他主要節點刪除了商品,喪失非常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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