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出口商品被拒收退貨怎么清關?
出口商品賣出去花費者拒收退不回來?還在迷惑退回來的商品如何辦理清關手續?本文詳解如何辦理跨境退貨問題!
01/監管體系再升級
海關保持“包容、審慎、創新、協同”的理念, 優化海關跨境電子商務監管模式,積極適應跨境電商新業態發展須要,著力解決跨境電商出口商品“退貨難”問題,樹立高效安全、快捷的跨境電商出口退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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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7日,廣州海關順利完成了海關總署交辦的監管體系功效升級工作,并完成了首批跨境電商出口退貨商品的審單、查驗及放行手續,出口退回商品勝利運離海關監管場合,實現了跨境電商商品出得去、退得回。
02/退貨模式更豐碩
目前許可通過跨境電商渠道辦理出口退貨手續的模式包含跨境電商一般出口(9610出口)、特別區域出口(1210出口)及出口海外倉(0110出口)三種模式,其中特別區域出口又分為包裹零售出口及出口海外倉兩種模式。
03/熟習監管請求
對于僅退回海關特別監管區域的跨境電商出口商品,按現行管理規定辦理進境入區手續,并可在政策許可的規模內在區內對退貨商品以保稅狀況進行倉儲、分揀打包、加貼標簽及運單等整頓并復運出境。
需退回境內的跨境電商出口商品按以下規定辦理:
1.不涉及退稅或者能夠供給國稅部門未退稅證明、退稅已補稅證明;
2.退回商品需為原跨境電商出口商品,且需在原出口之日起1年內退回;
3.跨境電商一般出口(9610出口)及特別區域包裹出口(1210包裹出口)模式下,出口商品可單獨運回也可批量運回;
4.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0110出口海外倉)及特別區域出口海外倉(1210出口海外倉)模式僅實用因品德或規格原因向海關辦理出口商品退貨申請;
5.符合上述請求的,經海關審核贊成準予復運進境。
04/相干問答
問:申請辦理跨境電商出口退貨的企業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企業開展跨境電商出口退貨業務,應具備以下重要條件:樹立退貨商品流程監控系統,向海關開放生產作業體系,并承擔退貨商品必需為原出口商品的主體義務;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及特別區域出口海外倉模式的企業,向海關供給海外倉(合自建、租用等)相干證明資料,向海關開放生產體系中涉及境外進出倉庫、倉儲、出售、物流派送等信息;與海關賬冊體系聯網,實現賬冊信息的聯動印證;申請退貨的商品應具有可驗核的標識,以便海關抽核退貨商品是否為原出口商品。
問:企業辦理跨境電商出口商品退貨,應如何向海關申報?
答:企業可接洽廣州電子口岸或單一窗口,獲取跨境電商出口商品退貨的相干報文格局,并通過其向海關發送出口商品的退貨申請單。
問:超過1年期限的跨境電商出口商品還能辦理退貨手續嗎?
答:目前僅許可自原出口之日起1年內的跨境電商出口商品辦理退貨手續,且同時應滿足原商品退回等條件,對于超過期限的出口商品,暫不支撐通過跨境電商渠道辦理退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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