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銷售稅的納稅人對跨境電商的規(guī)定解讀
2018年6月份,美國通過了一項法案,表現(xiàn)所有在美國出售的賣家都要繳納出售稅,對一些電商賣家來說是很大的變更,但是很慶幸的是美國并沒有請求跨境電商賣家補繳之前的出售稅,因為涉及到的跨境電商賣家實在太多,稅務局無從查起,也是件非常麻煩的事情,而且有可能會造成更加負責的雙重繳稅問題。
跨境電商賣家自然比擬關懷自己是否須要繳納出售稅,分兩個方面給大家講授一下。
第一類賣家是從國內通過快遞發(fā)貨到美國。如果賣家是在國內擁有電店鋪,所有產品都是從我國國內發(fā)貨到美國,那么就只涉及到進口稅,不用繳納出售稅。這類賣家一般都是通過快遞公司發(fā)貨的,產品配送所發(fā)生的進口稅都是須要由收貨者承擔的。
美國郵政包裹、結合包裹、聯(lián)邦快遞和德國郵政DHL,這四個物流公司都是由自己的報關服務,如果賣家是用的這四家物流公司,就不用擔憂稅收問題,因為他們會在收貨人收貨時處置稅收問題。如果是其他的物流公司,也是只須要跟物流公司確認是否處置了進口稅的報關問題,這個只是將產品出口到美國的尺度程序,不涉及到出售稅。
第二類賣家是在美國出售并且擁有倉庫的。只要您在美國有自己商品的倉庫,并且跟花費者進行了私人出售行動,都是須要繳納出售稅的。用亞馬遜的FBA發(fā)貨的賣家也是一樣,也是須要繳納出售稅的。法院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出售到達多少須要繳納出售稅,也沒有具體指導。但是一般人們默認南達科他州的法律,每年的交易額到達10萬美元,或者交易總數(shù)到達200筆,賣家就須要繳納出售稅。所以,如果賣家沒有到達這個尺度,也是不須要繳納出售稅的。
美國各個州都有自己的法律,所以目前美國的稅法有很多條款,所以跨境電商賣家涉及到美國的,都須要時刻關注美國各個地域的法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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