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明白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
據國度稅務總局網站資訊,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6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兩部門結合宣布《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進行了闡明。具體內容為:
一、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出售額,依照納稅人出售應稅產品向購置方收取的全體價款肯定,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計入出售額中的相干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出售額中扣除。相干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置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發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二、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該繳納資源稅的情況,包含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流、捐贈、償債、幫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持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三、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出售額顯著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操行為而無出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式和次序肯定其應稅產品出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代同類產品的平均出售價錢肯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代同類產品的平均出售價錢肯定。
(三)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出售價錢,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肯定。
(四)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錢肯定。
組成計稅價錢=成本×(1+成本利潤率)&pide;(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肯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式肯定。
四、應稅產品的出售數目,包含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出售數目和自用于應該繳納資源稅情況的應稅產品數目。
五、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出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出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出售額或者出售數目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目;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稅人應該正確核算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目,未正確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核算并扣減當期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目,應該根據外購應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六、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稅目下實用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應該分離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出售額或者出售數目;未分離核算或者不能正確提供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出售額或者出售數目的,從高實用稅率。
七、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經過采礦進程采出后未進行選礦或者加工的礦石)直接出售,或者自用于應該繳納資源稅情況的,依照原礦計征資源稅。
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通過破碎、切割、洗選、篩分、磨礦、分級、提純、脫水、干燥等進程形成的產品,包含富集的精礦和研磨成粉、粒級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礦加工品)出售,或者將選礦產品自用于應該繳納資源稅情況的,依照選礦產品計征資源稅,在原礦移送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對于無法區分原生巖石礦種的粒級成型砂石顆粒,依照砂石稅目征收資源稅。
八、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稅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依照免稅、減稅項目標產量占比等方式分離核算肯定免稅、減稅項目標出售額或者出售數目。
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十、納稅人應該在礦產品的開采地或者海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
十一、海上開采的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造的通知》(財稅〔2014〕72號)、《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造的通知》(財稅〔2015〕52號)、《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動資源稅改造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造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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