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與委托人的法律關系及業務模式
在國際貿易的進出口范疇中,貨運代理依據客戶的須要和自己的情形,為客戶供給代理服務。供給的服務規模依據雙方需求肯定。但是,在不同的業務模式,委托人的法律位置不同,相應的權力和責任內容也不雷同。
1、法律關系
貨運代理是受托人,以貨主/委托人或本人名義為委托人供給服務并收取報酬的主體。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辦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由此,貨運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上述法條,并構成委托合同法律關系。
2、業務模式
1)貨代以代理人名義完成受托事項
貨代接收委托后,在代理權限內,為完成委托事項,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民事法律行動,并收代替理費/傭金。
2)貨代以自身名義辦理受托事務
貨代接收委托后,在代理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完成委托事項,完成委托事項。這種經營模式通常被具有必定資源的貨運代理企業所采取,即一個貨代可能有自己的倉庫、報關行或甚至自己的運輸工具,能夠獨立完成倉儲、報關、報關費等工作,同時收取運費,倉儲費,報關費等費用。
3)貨代同時以代理和自身名義完成受托事項
但是,實際操作并非嚴厲按單一模式進行,而是由貨代既以自己的名義供給服務,又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置信托事務。客戶付清固定費用后,貨代依據客戶的須要和自己的情形,完成委托事項。一般情形是:
A貨運代理以其名義供給倉儲、報關報檢、保險等服務,以委托人名義委托第三方,供給承運服務,運輸單證由第三方出具。
B貨運代理以自己的名義供給承運服務(貨物代可再委托實際承運人),裝運單證是由貨代簽發的(實際承運人以貨物作為托運人簽發運輸單證,貨代以委托人為托運人再簽發運輸單證),用客戶的名義,委托第三方,供給倉庫,報關報檢,保險服務等。
須要指出的是,這一時代的法律關系已突破了本來的委托代理合同,其權力與責任的領域已超越委托代理合同的商定。也就是說,委托人和貨代之間,部分權力責任條款符合貨運代理合同法律關系,部分權力責任條款符合運輸服務合同法律關系,而委托人和貨代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無名合同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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