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新加坡公司無法提供新加坡居民做董事,怎么辦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Singapore Companies Act),所有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PLCs)的其中一名董事,必需為新加坡居民(新加坡居民包含:新加坡國民、新加坡永久居民、入境準證持有人、員工準證或家眷準證持有人,其中家眷準證持有人須要人力部審批)。 如果供給不了的話,你可以找我們,可認為你供給掛名董事,
須要注意的是,根據新加坡公司管理法令,以下人士不得擔負任何公司的董事:
(1)已處于破產狀況的人士。
(2)涉嫌訛詐或不老實犯法人士。
(3)法院發出當事人不合適當董事的法院令。
(4)5年內觸犯《公司法》相干條例(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人士。
(5)5年內觸犯三次或以上法令的人士(高等法院發出違法通知)。
(6)由于國度安全和好處原因被清盤的公司。
新加坡居民董事的義務:
新加坡居民董事的義務,就是對新加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確保該公司所經營的業務和行動合乎法律規定。而新加坡政府通過這樣的手腕,控制了公司的實際控權人,并以法律手腕迫使其對公司有效監管,強化了商業公司的連續監察,保持了新加坡公司在國際上良好的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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