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注冊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是什么?
通過設于美國的分公司開展業務
很多中國公司一開端進入美國市場時,并不另行設立獨立的子公司,而是開設分公司。該分公司可以小到一人,并由其在美國的住宅作為辦公室,亦可大如美國常設總部,并且員工數百,擁有固定資產。分公司可以經營美國企業可開展的任何業務,其中包含采購、營銷、樹立客戶關系、出售等等。癥結的稅收問題是,該分公司是否必需在美國納稅。
在大多數情形下,分公司的經營運動會在美國產生納稅事項。因此,作為一般規矩,行使部分出售功效的分公司(包含直銷、委托出售、售后服務)應在美國納稅。從事營銷和樹立客戶關系的分公司通常須在美國納稅。《美中稅收協議》中列舉了分公司在美國從事次要的運動而無需納稅的情況。這些經營運動包含:采購、蘊藏、展現運動,收集信息運動。依據我們的經驗,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很少能通過從事稅收協議中所述的非納稅性運動而避免在美國納稅。更常見的情況是,外國公司的分公司構隨著經營的開展而從事越來越多的經營運動,在此情況下,分公司通常因出售運動或其他經營行動而須向美國納稅。
設有美國分公司的中國公司,應該在美國提交分公司的納稅申報表申報其分公司在美國的所得。因為分公司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歷,因此其在中國的母公司有申報納稅的責任。母公司只就分公司的所得部分(依照公司稅率)向美國納稅。一般而言,對分公司納稅申報的盤算較龐雜,因為外國公司得向分公司攤派收支項目。在某些情形下,分公司在向母公司返還利潤時還須繳納“分公司利潤稅”,作為分公司所得的第二級征稅。分公司向外國母公司支付利息方面的稅收規定亦很龐雜,實際上該利息是母公司作為法人實體向自己支付。
美國子公司的業務經營
大多數常見的經營實體為公司情勢,大多數在美國經營的中國企業即采取公司情勢。與設立分公司相比,設立子公司經營優勢很多。第一,美國子公司自行申報納稅,自行申報其所得。因此,一般而言,與分公司相比擬,子公司披露母公司的財務信息一般少于分公司必需披露的有關母公司的財務信息。第二,子公司納稅申報表通常比分公司的納稅申報表簡略。第三、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承擔有限義務。因此,在美國的任何訴訟(其中包含與美國稅收機關的爭議) 中,一般必需直接向位于美國的子公司提起。外國母公司可能成為上述訴訟的被告,但由于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母公司可以依據這一點進行抗辯,避免被卷入到訴訟程序中。相比之下,外國母公司通過開設分公司的情勢在美國經營,任何未來產生的訴訟或納稅爭議將涉及該外國母公司,這樣會使外國母公司面臨承擔義務的風險。
位于美國的子公司,按照上述規定的公司稅率向美國納稅。位于美國的子公司還必需在支付給外國母公司或其他非美國當事人的股息、利息、特許權應用費、其他付費時,代扣代繳稅款。通常,代扣代繳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依據《美中稅收協議》,代扣代繳稅率減按百分之十的比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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