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簡稱:美國專利商標局,英文: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縮寫PTO或USPTO)成立于1802年,是美國商...
-1787年頒布的《美國聯邦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體制,第8條授予國會的立法權之一就是:“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1790年4月10日頒布的首部專利法全稱為《促進實用技藝進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簡稱《1790年專利法》)。
-1793年,新的法案用專利注冊制度代替了專利審查制度,專利委員會被撤銷,專利權的授予不再進行新穎性和實用性的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
-1837年3月3日的專利法案,要求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準備附圖兩份,分別保存,一份由專利局記錄在檔,一份附加在授權文書上,以防被火燒毀。
-1849年,專利局由國務院劃歸到內務部。
-1850年,歷史性的進展是引入了一項發明不僅應該是新的和有用的而且必需是非顯而易見的這一概念, 只有這樣才能取得專利權。
-1852年8月30日的專利法案,準許對被專利局駁回的專利申請人,向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法院的任何法官上訴,從而確立了專利授權制度的司法管轄權。
-1861年,對專利法進行了若干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包括,對于初級審查員已拒絕兩次的任何申請,指定3名首席審查員聽取復審。
-1866年,在Suffolk Mfg Co v. Hayden案件中, 最高法院做出了有關重復授權的判例。法院主張如果同一發明人對于相同的發明持有兩項專利, 則第二個專利是無效的。
-1897年,修改了有關授予專利權的一些成文法:a. 如果外國專利已經被授權, 必須在外國專利申請遞交后7個月內遞交美國申請,b. 澄清在申請人完成發明前的公知或公用的條款限制在美國發生的事實。
-1925年,專利局被劃歸商務勞工部。
-1930年,制定了植物專利法案,對無性繁殖的植物提供專利保護。
-1941年,在Cuno Engineering v. Automatic Devices Corp.案件,最高法院認為可授權的發明必須是“展現出有創造力的天才火花,而不僅僅是行業技能”。
-2008年,美國開始實施《透明和開放政府備忘錄》,通過Data.gov等平臺開放政府數據和資料供公眾和第三方機構使用。
-1946年,對專利法進行了修訂,撤銷了在EleCTRic Storage Battery v. Shimadzu案件中最高法院的決定,將美國法律“先發明”原則應用到世界范圍內。
-2000年11月,根據《美國發明人保護法》,USPTO被確立為商務部下屬的績效單位,以更加商業化的方式運作,在人事、采辦、預算以及其他行政職能上享有實質性的自治管理權。
-自2010年6月起,USPTO與谷歌(Google)公司合作,并從2013年6月起與LexisNexis旗下的Reed Tech公司合作,為公眾免費提供專利數據下載服務。
-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公布的信息,自2017年1月14號起,美國商標官費將大幅上漲,此外,馬德里申請指定美國、使用證據提交、續展等大部分項目的費用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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