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化裝品進入日本都是零關稅,只需繳納消費稅。但是,批量進入日本,必需遵照日本《藥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四個要求: 1、化裝品經營許可證和化裝品生產許可證。 進口、出售化裝...
大多數化裝品進入日本都是零關稅,只需繳納消費稅。但是,批量進入日本,必需遵照日本《藥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四個要求:
1、化裝品經營許可證和化裝品生產許可證。
進口、出售化裝品需要取得化裝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向出售營業場合(總營銷負責人所在地)的都道府縣藥務部門申請制作/出售營業執照。
申請許可證時,應提供經核實的營業藤本復印件、醫生出具的證明申請人沒有智力問題的醫療證明.組織構造圖和常任總營銷經理所需的資質(藥劑師等。)伴隨提交證明文件。
此外,進口化裝品的包裝、貼標或者保管時,應該取得化裝品制作業執照。應該向生產場合在地的地級市藥事部門提出申請。
為確保制作業(進口)無衛生問題,檢討制作業構造裝備狀態、人員資歷等,并向各制作場合頒發許可證。此外,必需長期指派具有必要資質的技術人員,如藥劑師。
如果同時有化裝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化裝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出售總負責人可以是負義務的工程師,但必需是正式員工。它應當反應在工資和公司構造上。
2、外國制作商的相關認證。
為了從日本進口和出售在國外制作和出售的化裝品,日本制作商和經銷商可以在進口前獲得外國制作商的認證。這通常被稱為PMDA認證。
申請地點:藥品和醫療器械局(PMDA)。
但是,如果符合化裝品準則并標明所有成分,則可能不需要制作和營銷同意。在這種情形下,外國化裝品制作商需要命名.地址等通知厚生勞動大臣。
3、每個項目標制作和營銷同意。
含有厚生勞動大臣指定成分的化裝品,必需經厚生勞動大臣同意。
但如果產品符合化裝品準則,并在容器上注明所有成分,并向都道府縣知事提交相應通知,則無需此同意。
如果廠家不想展現所有成分,就需要直接朝向PMDA或通過縣 申請。進口化裝品項目、成分/數目、制作辦法、用法/用量、功效/作用、保留辦法/保質期,對準則/ 辦法等必要項目進行綜合斷定。
4、準則和標簽責任。
準則:產品進口出售必需符合要求“化裝品準則”?;b品準則規定了制止和限制應用的成分(負面清單)和可添加的特定成分(正面清單)。
標簽責任:
除制作商名稱、產品名稱、制作編號等,所有成分通常必需在直接容器和包裝上注明。制止虛偽或誤導性陳說。
如果化裝品直接賣給日本個人買家,只要以個人自用的名義,一個包裹只有24個單一類別,就不能受日本藥事法的監視。因此,嚴厲來說,只要能提供相關文件,直郵包就沒有問題,可以直接送給個人。
以上就是化裝品進入日本的四個相關要求,包含化裝品經營許可證和化裝品生產許可證、外國制作商的相關認證、每個項目標制作和營銷同意以及準則和標簽責任。希望各位賣家在出口化裝品到日本之前能做好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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