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專利允許貿易 專利允許貿易,又稱專利允許證貿易,是指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采用與被允許方訂立專利實行允許合同的形式,許可被允許方在合同商定的條件和規模內實...
專利允許貿易,又稱專利允許證貿易,是指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采用與被允許方訂立專利實行允許合同的形式,許可被允許方在合同商定的條件和規模內實行其專利技術并支付專利應用費的一種貿易形式。
通常,我們把專利權人與他人簽汀允許他人在必定條件下應用其專利的合同稱為專利允許合同;把通過簽署專利允許合同而進行的交易稱為專利允許證貿易。專利權人稱為允許方,另一方為被允許方。
實際上,專利允許證貿易是專利權人實行其發明創造的一種有效門路,是專利權人將專利盡快轉化為社會生產力的舉動。
訂立專利實行允許合同,應該注意專利權應該有效,合同期限應該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內。專利權人應該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行允許合同,應該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 知識產權局備案。
在專利允許證貿易實踐中,允許方為了單方面地維護其在必定技術范疇內的競爭優點,通常試圖在合同中對被允許方施加種種限制,例如要求被允許方接收與專利無關的附帶條件,包含購置不需要的技術、原資料,接收不必要的技術服務等;對被允許方就出售其專利產品的價錢加以固定;限制被允許方對專利技術進行提高研討開發;要求被允許方可能完成的改良計劃必需轉讓或者回授給專利權人;制止被允許方在合同期滿后持續應用專利技術。這些條款都是應該予以制止的。
在專利允許證貿易中,真正的貿易客體是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應該明白,允許證貿易中的被允許方所得到的只是專利的應用權,因而不能以專利的所有者自居,對該專利進行允許以外的處理。比如將專利再行轉讓他人應用,除非得到專利權人的特許。依據專利權人的授權以及被允許方得到允許的方法,專利允許證貿易可分為以下幾種:
1.獨占允許證
被允許方在合同限定的地區內,對允許方的專利,有獨占應用權。專利權人無權再允許他人在該地區內應用其專利。當然,專利權人本身也不得在該地區內應用該專利。
2. 允許證
該允許證與獨占允許證對比其主要不同點在于,后者專利權人在規定地區內自己也無權實行自己的專利;而前者則許可專利權人自己應用其專利。也就是說, 允許證許可在規定的地區內專利權人與被允許方二家共同實行專利權人的專利,而獨占允許證只許可被允許方一家。
3.普通允許證
專利權人除了許可被允許方在合同規定的規模內應用其專利外,專利權人自己是否在該域內應用其專利,或是否還允許第三者在該地區內應用其專利,被允許方無權過問。也就是說,普通允許證許可在一個地區內包含專利權人本身在內的多家企業同時實行一項專利。
4.分售允許證
當在允許合同內有明白規定,專利權人許可被允許方在必定條件下可以與第三者再次簽署應用其專利的允許合同,一旦這個合同簽署,相對于允許方與被允許方之間簽署的允許合同來說,后者則稱為公售允許證。但分售允許合同簽署時,應該征得專利權人贊成,以免與專利權人與其他人所簽署的專利允許合同產生抵觸,此外,專利權人也有權從分售允許證中提取相應的應用費。
5.交叉允許證
任意兩個專利權人簽署的允許對方實行自己專利的合同,都稱為交叉允許.也稱為互惠允許。事實上,雙方想獲得對方專利的實行權,主要是因為雙方的專利在實行中有較大的依附關系,如一方專利技術是生產另一方專利產品辦法技術,或原資料生產技術等等;當然,雙方的專利可以是技術上關聯性不大但通過交換實行權都能給雙方帶來便利和優勢的。
在我國,現在較多的是獨占允許和 允許,這主要是因為被允許方認為這樣可以保證自己實行的專利產品未來有一個較大的市場容量。但是至于簽了相似的合同后,允許方和被允許方各自應有什么權力同時又應負起什么責任一般都十分隱約,什么叫履約什么叫違約,違約的后果是什么一般既不知道也不當回事,因而常常涌現一些屬于認識不清法律概念隱約原因所致的錯綜繁瑣的連環套的專利糾紛,更終是調節部門斷定難度增長,合同各方利益均受損失。比如有一專利權人與一公司的專利部簽署了一個實行其專利的的 允許合同.在這里專利部既不是生產實體,又不是公司之委托.固然這一合同本身就已釀下了導致后面專利糾紛的錯誤;由于專利部不是經濟實體,為了實行專利,他們與某鄉鎮企業簽下了結合生產合同,專利部卻不知自己這樣做已經構成違約行動,因為,合同在沒有規定有關再轉讓權限的條件下,將專利轉給了第三者應用;而專利權人這時既不與專利部交涉,也不責備鄉鎮企業的侵權行動,卻為了盡早收取到專利應用費,直接將圖紙送到鄉鎮企業手里,造成了又一個違約行動,……就是這樣,一步又一步的違法行動造成了更終難以結束的局勢,結果是以三方利益均到嚴重損失而告終。
上述這類情形在現實經濟生計中屢見.不鮮,為防止涌現不必要的麻煩,我們希望企業在處置涉及技術貿易的業務中,務必要搞清有關法律,按法定流程嚴厲地會談、簽約和履約,從而取得更安全、更高效的經濟利益。
專利允許證貿易及專利實行允許合同的種類
所謂允許證,一般是指許可某人做某事的證件或執照,也可指簽署為允許合同。允許證貿易是由貿易雙方以簽署書面允許合同形式的一種技術貿易,是技術貿易的一種主要形式。
在專利法中,“允許”是指專利權人許可他人應用其專利的行動。專利權轉讓,專利權人把其專利所專利所有權轉讓給受讓人,原專利權人就不再擁有該專利權了。由于專利權是一種知識產權,“允許”、“轉讓”必需到法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能力使其行動合法有效。
專利允許證貿易是指允許方(專利權人)與被允許方簽署協定,許可被允許方在必定條件和必定的限制下應用其專利的一種交易。也就是專利權人在必定條件下銷售其專利應用權。
依照專利允許的權限和允許規模,專利實行允許合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六種類型:
(一)獨占允許合同
獨占允許合同系指被允許方在必定的地區規模和必定的期限內,對允許方的專利技術享有獨占應用權的專利允許合同。也就是說,在合同規定的地區和期限,被允許方是該專利技術的唯一允許應用者,連允許方也不得在該地區和期限內應用該專利技術,但專利權仍屬允許方。依據這種允許方法,雖然專利權人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應用費,但也約束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允許方法較少應用。
(二) 允許合同
允許合同系指允許方在必定地區和期限內只許可被允許方 應用其專利,而不再允許任何第三方應用其專利,因此也稱為排他允許合同。允許方仍然保存在該地區和期限內應用該專利,允許方與被允許方可以共同占領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行,獲得經濟利益。
(三)普通允許合同
普通允許合同也稱非排他允許合同,即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許可被允許方應用其專利技術,允許方有權再允許第三方應用其專利技術,并保存自己的應用權。這種允許方法的優勢是利于專利技術的推廣使用,但如果專利權人思考不同,管理不同,沒有限制地簽署這種允許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多余,影響專利權人與被允許方的利益。順便指出一點,在無錫地域曾經發覺過沒有限制簽署普通允許合同,氣派內被允許方,欺騙錢財的違法行動。
(四)分售允許合同
被允許方再向他人轉售的允許合同稱為分售允許合同,或稱為轉售允許合同,原允許合同稱為主允許合同。許可被允許方向他人轉售允許合同的允許合同稱為可分售允許合同,反之稱為不可分售允許合同。一般來說,允許方有權從被允許方收取的分售允許合同應用費中提成。
(五)互惠允許合同
互惠允許合同也稱交叉允許合同,系指兩個專利權人以互惠的方法交換允許對方應用各自專利的允許合同。具體利益如何分享,雙方還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商定。
(六)強迫允許合同
知識產權局可以頒發強迫允許合同,但被允許方仍要支付必定的應用費,與專利權人簽署強迫允許合同。這種允許合同不屬于專利允許證貿易。
在簽署專利允許證貿易合同時,應把允許的具體內容在合同中詳細說明了解,能力準確執行合同,避免在合同實行時發生紛爭,無法論清是非。
1.專利技術信息交流。
專利權人與專利技術要求企業間的信息交流是進行專利允許證貿易的先決條件。專利局以及社會的信息流傳機構都為專利信息的流通提供了各種流傳渠道。比如專利文獻,信息報刊,廣播、電視,都是聯系專利權人與專利要求企業間的信息紐帶。此外, 以及各處所 為了增進專利技術的推廣、使用,經常舉行各種類型的專利發明產品展覽會,這是專利權人向社會展現自己專利技術很好機遇,而企業從展覽會中尋找自己所需的先進技術,不僅有充足的挑選余地,而且有與專利權人直接對話的機遇。比如今年九月,中國專利局就將在四川綿陽市舉行“第三屆中國專利新技術新產品博覽會”,現在就開端征集參展項目。寬大專利權人與企業可別錯過這次宣傳專利,收集專利信息的良機。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技術市場俏然興起,這為專利權人與企業間的信息溝通架起了橋梁。更近,南京技術市場已樹立起了“技術轉讓項目”的信息管理體系,并且與上海等大城市進行了聯網,這樣,不僅在南京技術市場登記的技術轉讓項目信息能轉至全國各地,而且當地的企業也可通過該體系了解到包含南京市在內的全國各地的技術轉讓信息。
2.貿易對象的選擇。
對于專利權人來說,在選擇貿易對象時,主要要一思考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對方實行專利技術的才能。雖然技術力氣愈強,生產范圍愈大的企業,其實行專利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就愈大。
(2)對方的誠意。這與實行專利技術后能給對方帶來多大的優勢有關。有時候自己專利技術的優勢對方并不十分了解,這就需要專利權人向對方作宣傳,有可能的話還可提供市場調研材料,以增長對方對該技術的興致。
(3)對方的信用。選擇信用差的企業,是導致執行合同期間抵觸糾紛頻起的主要原因。一般可以通過有關 部門,同行以及有關材料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態。
對于需要引進專利技術的企業來說,也有一個選擇對方的問題,尤其是在國際允許證貿易中,對外商的選擇也可以根據上述相應條件來考核,由于這些考核工作較為繁瑣,企業可以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比如通過國際信息機構了解對方的資信情形,了解對方技術開發的程度狀態,了解對方是否是該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等等。
3.可行性調研。
對于需要引進一項專利技術的企業來說,事先花點投資作一番可行性調研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有不少企業已對這一點有深切的領會,他們對此已付出了慘痛的經濟代價。過去就曾有一廠家.引進專利技術后,發覺生產的專利產品并沒有取得如合同上所說的經濟效益,于是就向法院起訴,以為這是專利權人沒有提供有效的技術服務所致,法院經調查后以為,廠方的經濟效益未達預期程度,主要是產品的原資料價錢比合同上規定的高,而這主要是廠方事先沒有了解到當地沒有銷售這種原資料的信息,因此廠方可行性調研不充足是導致經濟效益下降的主要原因,而與專利權人無關,因為其提供的專利技術及其材料都是真實無誤的。
在允許證貿易中,價錢的明確是合同會談的關鍵環節.它對能否順利地完成技術引進或輸出具有決議性的作用。下面僅就技術i十價應思考的主要因素及價錢的組成談點粗淺意見。
一、技術合同議價應思考的主要因素。
1.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技術的應用價值,即以技術作為商品的效用體現在其實行后所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上。因此,技術價錢的明確應首先思考這一因素。如果說.社會平均勞動是權衡一般物資形態商品價錢的主要尺度的話,那么社會平均效益則應是決議技術價錢的主要參考尺度。這里所說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指技術實行后通過進一步勞動生產率所增長的利潤和進一步產品質量、下降產品成本、勤儉資源能耗、改良管理程度、擴展產品銷路、改進環境、安全防護以及在推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所取得的綜合社會后果。
2.研討開發成本。研討開發成本是指為創造該項技術成果所投入的物化勞動,它包含投入的資金、人力和物力。實施技術合同制的目標之一是使完成科技成果的一方在向社會推廣、使用其先進技術的同時,為了填補研討開發時的投入、并實行對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的嘉獎,取得必要和合理的技術性收入。所以開發成本理應構成技術價錢的一個因素。
3.工業化水平。工業化水平是指開發、轉讓的技術成果在小試、中試、工業化實驗直到商業投產這一開發鏈中所處的地位。越靠后,工業化開發水平越高,技術越成熟,價錢也越高。
4.當事人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大小。在決議技術合同價款和報酬時應體現權力與責任一致的原則。對于技術開發來說.合同當f人之間關于研討開發成果的權屬和研討開發風險累贅的商定,涉及合同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它應是明確和調節合同價款和報酬的關鍵因素;對于技術轉讓來說,到底是一次性轉讓還是多次性轉讓?是獨占允許、排他性允許還是普通允許?轉讓方提供多少技術指點?雙方后繼改良的技術成果是否互惠地向對方提供?所有這些均應反應在技術應用費之中;對于技術咨詢和服務來說.顧問方和服務方承擔的義務大小.委托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和協作的多少.也是決議報酬的主要因素。在協商決議技術合同價款和報酬時,之所以要思考當事人權力與責任的因素.是因為技術合同的價款和報酬只是當事人權益的一部分,即可以通過貨幣支付的部分.而另一部分無形的知識產權和技術權益并沒有計入價款和報酬之中,所以只有綜合調整技術權益和技術價錢的關系.才一能真正做到當事人之間的平等、互利和有償。
5.付款方法。是指一次付清還是提成支付或按股份分紅
①一次性計價。即合同價款一次明確、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一般實用于簡單的技術合同或對比成熟的技術交易;
②入門費加提成費。即在合同成立后先支付必定數額的初始費,賣方開端實行合同,其余部分隨后按買方出售額、產值或利潤的必定比率提成。這種在有效期內按含同商定的時間支付或以更低提成費方法支付的好處是:它將雙方的利益與效益掛鉤,共擔風險.是值得推薦的一種計價方法;
③技術入股。即把技術作為必定的股份進行分成。由于不同的支付方法賣方就同一技術而言所得到的報酬是不同的,所以說.付款方法也是影響技術計價的關鍵因素之一。
6.買方的支付才能和投產范圍。買方支付才能強、投產范圍大價錢應高一些。
7.投資回收期。一般投資回收期短的項目價錢可高一些。
8.技術的市場壽命周期。一項新技術產品的性命期是指它的市場壽命周期,而不是該產品的應用壽命。例如如煙花炮竹一類的產品,其市場壽命很大,而應用壽命卻極短。技術壽命周期越長,其價錢則應高一些。
9.市場供求關系。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實際上是價一值規律對技術商品價錢的調節作用。由于技術是知識形態的商品,價值規律對它的調節作用不是直接的,而是通過與之相應的物資商品的調節傳遞過來的。若市場上這種物資商品緊俏,則與之相關的技術也就成了緊俏技術,這種技術商品的價錢就會向上浮動。反之,若市場要求暫時趨緩或疲軟,則人們對其相關技術的要求也不會急切或強烈。
二、允許證貿易合同價錢的組成。
允許證合同價錢的組成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六個部分:1.基本費。也叫技術開發費。這筆費用包含被轉讓技術用于基本設計的費用,編制生產過程、維修保養辦法、質量控制流程、產品 檢驗辦法等基本材料的費用和編制項目預算的費用等。這部分費用是允許證合同的主要費用,通常占合同總價的65%左右.技術轉讓允許方獲取的主要利潤是來自這部分費用。
2.技術服務費。主要是指允許方向引進方派遣技術人員進行服務的費用,包含技術人員的旅差費、出差津貼、工資、食宿、醫療、保險費用等。這部分費用約占合同總價的巧%左右。
3.項目設計費。允許方在收到引進方的項目詢價后.要依據引進方在詢價書中提供的具體參數和技術要求進行項目設計,其中包含工藝過程的選擇、專用裝備的選擇與配套、非準則裝備的設計、土建施工的要求和進度等。通常這項工作是由技術的供給者和項目標承包商共同來完成的。如果允許方既是技術的供給者、又是項目標承包商時,這項工作則由允許方自已來完成。一般情形下,項目標設計費大約占合同總價的5%左右。
4.技術材料費。主要是指允許方為引進方預備的各種技術說明書、操作規程、維修手冊、與報價有關的各種解釋材料,以及與項目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政策文件、參考材料等。這些材料有的需要允許方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編寫.有的需從有關部門去搜集。這部分費用大約占合同總價的4%左右。
5.項目聯絡費。在合同會談中消費在項目聯系、合同會談、開箱檢驗、索賠處置等工作上的人員往返旅差、食宿、工資等費用均稱為聯絡費,這部分費用大約占合同總價的7%。
6.技術培訓費。允許方為引進方的實習人員提供技術培訓所需要的師資、行政管理、學習材料等費用均列為技術培訓費,這部分費用約占合同總價的5%。
上述六項費用是允許方在出讓技術時通常都要思考的。當然,基于具體項目所包含的內容不同,這些費用有時也會有所增減。例如引進方不需要技術服務時,就不能收服務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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