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延遲交貨是什么? 賣方延遲交貨是指賣方未能在合同商定的交貨期限內實行交貨責任的行動。 賣方延遲交貨時買方的救援辦法 買賣合同簽署后,賣方經常不按時交貨,這在國際貿易中很常見...
賣方延遲交貨是指賣方未能在合同商定的交貨期限內實行交貨責任的行動。
買賣合同簽署后,賣方經常不按時交貨,這在國際貿易中很常見。有時賣方很難按時交貨。此時,應及時通知買方,并要求買方贊成延伸交貨期;有時,由于市場變更激烈,賣方故意不交貨。對于買方來說,賣方延遲交貨可能會給他造成廣大損失。各國的法律都對這種違約行動規定了相應的救援辦法。英國、美國和法國從保護買方利益動身,在法律上嚴厲處置延遲交貨。內地法律 對此采用了更寬容的態度。
《公約》沒有對延遲交貨作出具體規定,但依據《公約》的規定,賣方未經買方允許延遲交貨構成違約,買方可以采用以下救援辦法:
(1)當賣方延遲交貨構成基本違約時,買方可以撤銷合同。在行使該權力時,買方應注意,該權力只有在違約從基本上剝奪了合同所期望的東西時能力行使。因此,當賣方延遲交貨時,買方可以給他一個合理的額外時間,讓他實行責任,如果賣方不在新規定的額外時間內交貨,買方可以撤銷合同;如果賣方已交貨,買方必需在知道賣方交貨后的合理時間行家使撤銷合同的權力,否則他將失去宣布撤銷合同的權力。所謂的合理時間可以依據具體情形明確,更好盡快行使。
(2)請求傷害賠償。《公約》規定,當賣方違約時,買方除行使其他權力外,還可以同時要求傷害賠償。當賣方延遲交貨時,買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力是非常肯定的,即使他以賣方延遲交貨為由撤消了合同。附帶說明,《公約》還對提前交貨作出了具體規定:當賣方在交貨期前交貨時,買方可以吸收或謝絕貨物。
如何救援賣方延遲交貨的重要是看是否構成基本違約。構成基本違約的,可以撤銷合同,要求傷害賠償;不構成基本違約的,只能要求傷害賠償。延遲交貨在國際交易中很常見。賣方應及時通知買方,延伸交貨期,買方贊成,可以延伸。如果不贊成,仍必需按時交貨。如何區分賣方延遲交貨是否構成基本違約,可從以下兩個案例中獲得一些啟發和參考:
案例1:圣誕食用火雞合同出售案例。買方從國外進口一批圣誕火雞,交貨時間為11月底至12月初,賣方交貨時間為12月底。由于圣誕節已經過去,火雞很難銷售,買方遭遇了重大損失,剝奪了買方有權依據合同期望得到的東西。在這種情形下,賣方延遲交貨可以以為是基本違背合同,買方有權撤銷合同,謝絕延遲交貨。
案例二:普通肉雞合同出售案例。合同規定賣方應在7月至8月裝運,但賣方應在9月初裝運。在此期間,肉雞的市場價錢沒有變更。供給和出售也很正常。在這種情形下,賣方延遲交貨不能被視為基本違背合同,買方不能撤銷合同。
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告訴賣方有特定用處,賣方延遲交貨,則構成基本違約,合同可以撤銷,貨物可以謝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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