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是指賣方雖然交付了貨物,但其所交貨物在品質、數目或包裝等方面有與合同不相符合的處所。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的情形,在實際業務中對比常見。 《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
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是指賣方雖然交付了貨物,但其所交貨物在品質、數目或包裝等方面有與合同不相符合的處所。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的情形,在實際業務中對比常見。
《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對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的情形作了對比詳細的規定。按《公約》的規定,買方可以行使多種救援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約》要求買方在采用各種救援辦法之前,有責任通知對方,否則他將無權行使《公約》所規定的各種救援辦法。《公約》第39條第2款還規定,“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 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況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力,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按《公約》規定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可采用如下救援辦法:
1.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
這項要求必需受兩個條件的束縛:一是此權力只有在賣方交貨不符合同構成基本性違約時,才可行使;二是買方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必需事先通知賣方,但可以在發出聲稱貨物不符通知時提出,也可以在發出不符通知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2.要求賣方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修補
如果買方以為,對貨物的修補不會給他帶來不合理的不便,而且經過修補可以到達規定貨物的應用價值,則買方可以采用這種救援辦法。值得注意的是,《公約》還規定了買方要求修補的通知,必需在聲稱貨物不符時或在發出不符通知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作出。
3.要求下降貨價
降價的幅度應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盤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后,曾對交貨不符合同進行了修補,或買方謝絕賣方對不符貨物進行修補,買方就不能再采用下降貨價的救援辦法,而只能請求傷害賠償。
4.解除合同
《公約》規定,只有在下列兩種情形下,買方能力主意解除合同:(1)賣方所交貨物不符合合同構成基本性違約,買方可以立即發表合同無效。(2)如果賣方所交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未構成基本性違約,則買方應給予賣方對不符貨物進行補救的機遇,即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對不符之處進行補救。如賣方未能在規定的合理時間內交付與合同相符的貨物;或賣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不符合同之處的貨物進行修理,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這段時間內采用任何補救辦法,那么買方才可發表合同無效。
5.請求傷害賠償
按《公約》規定,買方不因行使了其他的救援辦法而喪失請求賠償的權力。請求傷害賠償的規模包含:如果賣方交付替代貨物或修理貨物,則傷害賠償金額應包含交付替代貨物或修理貨物帶來的不合理開支等。如發表解除合同,則傷害賠償的金額,應包含合同規定的價錢與發表解除合同時的時價的差額以及其他的傷害賠償。如買方接收了不符的貨物,則傷害賠償應包含符合合同規定貨物的時價與接收貨物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其他的傷害賠償。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