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入境檢驗檢疫 出入境檢驗檢疫是指檢驗檢疫部門和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國際通例等的要求,對出入境的貨物、交通工具、人員等進行檢驗檢疫、認證及官方檢驗檢疫證明等監管...
出入境檢驗檢疫是指檢驗檢疫部門和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國際通例等的要求,對出入境的貨物、交通工具、人員等進行檢驗檢疫、認證及官方檢驗檢疫證明等監管管理工作。我國法律規定,進出口貨物出入境報關前,必需實行報檢手續。
(一)法定檢驗檢疫
1.法定檢驗檢疫的概念
法定檢驗檢疫,又稱強迫性檢驗檢疫,是指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對必需檢驗檢疫的出入境貨物、交通運輸工具、人員及其事項等按照規定的流程實行強迫性的辦法。
2005年1月1日實行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行檢驗檢疫的出入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共涉及HS編碼21類,編碼4974個。目錄節選如表1所示。
凡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進出境時必需實行法定檢驗流程,差異依照檢驗檢疫類別的規定進行相關檢驗檢疫,能力由檢驗檢疫機構發放出入境通關單。
2.海關監管的代碼表現《目錄》中“海關監管條件”項下的代碼,意義差異如下。
A:實行入境檢驗檢疫
B:實行出境檢驗檢疫
D:海關與檢驗檢疫結合監管
3.檢驗檢疫類別的代碼表現
《目錄》中“檢驗檢疫類別”項下的代碼,意義差異如下。
M:進口商品檢驗
N:出口商品檢驗
P: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檢疫
Q: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檢疫
R:進口食品衛生監視檢驗
S:出口食品衛生監視檢驗
L:民用商品入境驗證
成套裝備:海關監管類別是“A”,檢驗檢疫類別是“M”。表現進口成套裝備屬于法定檢驗檢疫,應實行進口商品檢驗。
(二)進出口商品檢驗
(1)凡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行檢驗檢疫的出入境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需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2)必需實行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明確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 技術規范的強迫性要求的及格評定活動。
(3)及格評定流程包含以下幾項。
①抽樣、檢驗和檢討。
②評估、驗證和及格保證。
③注冊、認可和同意以及各項的組合。
(4)檢驗檢疫機構依據需要,對檢驗及格的進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檢驗檢疫標記或封識。
(三)動植物檢疫
(1)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行動植物檢疫的情況包含五種,即:進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資料;來主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有關法律、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商定應該實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
(2)對于 列明的制止進境物作退回或燒毀處置。
(3)對進境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滋生資料實施進境檢疫允許制度,在簽署合同之前,先辦理檢疫審批。
(4)對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檢驗檢疫機構對其生產、加工、寄存流程實行檢疫監管。
(5)對過境運輸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實施檢疫監管。
(6)對攜帶、郵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進境實施檢疫監管。
(7)對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行現場檢疫和有關消毒處置。
(四)衛生檢疫與處置
(1)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出入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實行醫學檢討和衛生檢討。
(2)檢驗檢疫機構對未染有檢疫沾染病或者已實行衛生處置的交通工具,簽發入境或者出境檢疫證。
(3)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境、出境人員實行沾染病監測,有權要求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說明卡、出示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4)對患有鼠疫、霍亂、黃熱病的出入境人員,應實行隔離留驗。
(5)對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風病、精力病、開放性肺結核的外國人應阻攔其入境。
(6)對患有監測沾染病的出入境人員,視情形差異采用留驗、發就診便利卡等辦法。
(7)對國境口岸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狀態實行衛生監視。該項衛生監視包含以下內容。
①監視和指點對嚙齒動物、病媒昆蟲的防除。
②檢討和檢驗食品、飲用水及其儲存、供給、運輸沒施。
③監視從事食品、飲用水供給的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態。
④監視和檢討垃圾、廢物、污水、 、壓艙水的處置。
⑤可對衛生狀態不良和可能引起沾染病流傳的因素采用必要辦法。
(8)對發覺的患有檢疫沾染病、監測沾染病、疑似檢疫沾染病的入境人員實行隔離、留驗和就地診驗等醫學辦法。(9)對來自疫區、被沾染病污染、發覺沾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進行消毒、除鼠、除蟲等衛生處置。
(五)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的檢驗
進口廢物原料、舊機電產品裝運前的檢驗,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的主要內容和規定
(1)對 許可作為原料進口的廢物,實行裝運前檢驗制度,防盡頭外有害廢物向我國轉運。進口廢物前,進口單位應先取得 環保總局簽發的《進口廢物同意證書》。
(2)收貨人與發貨人簽署的廢物原料進口貿易合同中,必需訂明所進口的廢物原料須符合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準則的要求,并商定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 質檢總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實行裝運前檢驗,檢驗及格后方可裝運。
2.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的主要內容和規定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合同簽訂前向 質檢總局或收貨人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手續。
對按規定應該實行裝運前預檢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或 質檢總局認可的裝運前預檢驗機構實行裝運前檢驗,檢驗及格后方可裝運。運抵口岸后,檢驗檢疫機構仍將按規定實行 檢驗。
(六)進口商品認證管理
“進口商品認證管理”的主要內容和規定,包含以下兩點。
(1) 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動植物性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施強迫性認證制度。
(2)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強迫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的商品,必需經過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及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并加施認證標記后,方可進口。
(七)出口商品質量允許和衛生注冊管理
1.“出口商品質量允許”的主要內容和規定
(1) 對關鍵出口商品實施質量允許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發放出口商品質量允許證的工作,未獲得質量允許證書的商品不準出口。
(2)檢驗檢疫部門已對機械、電子、輕工、機電、玩具、醫療器械、煤炭等類商品實行出口產品質量允許制度。國內生產企業或其代理人可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口質量允許證書。
(3)對于實行質量允許制度的出rJ商品實施驗證管理。
2.衛生注冊管理的主要內容和規定
對出口的食品及其生產企業實行衛生注冊登記制度。實行衛生注冊登記制度的出i3食品生產企業,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衛生注冊登記,取得登記證書后,方可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
(八)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檢驗
(1)生產危險貨物出口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需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
(2)生產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需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應用鑒定。
(九)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
外商投資財產鑒定包含價值鑒定,損失鑒定,品種、質量、數目鑒定等。
(十)貨物裝載和殘損鑒定
(1)對裝運出口易糜爛變質的食品、冷凍的船舶和集裝箱等運輸工具,承運人、集裝箱單位或其代理人必需在裝運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適載檢驗。
(2)對外貿易關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機構,對海運進口商品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監督、殘損鑒定、監督卸載、海損鑒定、驗殘等殘損鑒定工作。
除以上十項工作外,出入境檢驗檢疫還有以下工作內容。
(1)進出口商品質量認證。
(2)涉外檢驗檢疫、鑒定、認證機構審核認可,和監視涉外檢驗檢疫、鑒定、認證機構審核認可。
(3)與外國和國際組織開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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