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訂立合同的形式有三種: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行動表現。隨著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和國際通訊技術的不斷改良,當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是通過現代化的通訊辦法達成的,在...
在國際貿易中,訂立合同的形式有三種: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行動表現。隨著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和國際通訊技術的不斷改良,當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是通過現代化的通訊辦法達成的,在此情形下,很難要求必定要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為了加速成交和簡化訂立合同的手續,許多 對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不作形式上的要求,即使要求書面形式,也只是起證據作用。
依據國際貿易的一般習慣做法,交易雙方通過口頭或交往函電商量達成協定后,多數情形下還簽署必定格局的正式書面合同。簽署書面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義。
(一)合同成立的證據
合同是否成立,必需要有證明,而書面合同即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
(二)合同生效的條件
交易雙方在發盤或接收時,如聲明以簽署必定格局的正式書面合同為準,則在正式簽署書面合同時合同方為成立。
(三)合同實行的根據
交易雙方通過口頭會談或函電商量達成交易后,把彼此商量一致的內容集中訂人必定格局的書面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以此書面合同為準,作為合同實行的根據。
在我國對外貿易實踐中,書面合同的形式包含合同(Contract)、確認書(Confirmation)和協定書(Agreement)等,其中以采取“合同”和“確認書”兩種形式的居多。從法律效率來看,這兩種形式的書面合同沒有差別,所不同的只是格局和內容的繁簡有所分別。合同又可分為出售合同(SalesContract)和購置合同(PurchaseContract)。前者是指賣方草擬提出的合同;后者是指買方草擬提出的合同。確認書是合同的簡化形式,它又分為售貨確認書(SalesConfirmation)和購置確認書(PurchaseConfirmation)。前者是賣方出具的確認書,后者是買方出具的確認書。
在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合同或確認書通常一式兩份,由雙方合法代表差異簽字后各執一份,作為合同訂立的證據和實行合同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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