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盤內容必需十分明確 依據《公約》第14條第1款的規定,發盤的內容必需十分明確(SufficientlyDefinite)。所謂十分明確,指在提出的訂約建議中,至少應包含下列三個基本要素:(1)標明貨物的名稱;...
1.發盤內容必需十分明確
依據《公約》第14條第1款的規定,發盤的內容必需十分明確(SufficientlyDefinite)。所謂十分明確,指在提出的訂約建議中,至少應包含下列三個基本要素:(1)標明貨物的名稱;(2)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目或規定數目的辦法;(3)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錢或規定明確價錢的辦法。凡包括上述三項基本因素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如該發盤被對方接收,買賣合同即告成立。
在實際業務中,發盤人發盤時,如能明白標明要銷售或要購置的貨物的價錢和數目,當然是更好的處置方法。但是,合同項下貨物的數目,有時只能由當事人酌情處置或只能在交貨時具體明確。例如,某商人向對方提出,在一年內向對方提供或購置一年生產的某項產品,可以以為在數目問題上是十分明確的。同樣,明確價錢也是如此。例如,在遠期交貨的情形下,交易雙方為了避免承擔價錢波動的風險,可采用較為靈巧的作價方法,即不規定具體價錢,只規定一個明確價錢的方法,如規定按交貨時某個市場的價錢程度來明確該貨物的價錢。
在這里需要特殊指出的是,訂約建議中關于交貨時間、地點及付款時間、地點等其他內容雖然沒有提到,并不妨害它作為一項發盤,因而也不妨害合同的成立。因為,發盤中沒有提到的其他條件,在合同成立后,可以雙方當事人樹立的習慣做法及采取的通例予以彌補,或者按《公約》中關于貨物出售部分的有關規定予以彌補。
構成一項發盤應包含的內容,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有些 的法律要求對合同的主要條件,如品名、品質、數目、包裝、價錢、交貨時間與地點以及支付方法等,都要有完全、明白肯定的規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存條件,以便受盤人一旦接收即可簽署一項對買賣雙方均有束縛力的合同。《公約》關于發盤內容的上述規定,只是對構成發盤的起碼要求。在實際業務中,如發盤的交易條件太少或過于簡單,會給合同的實行帶來困難,甚至容易引起爭議。因此,在對外發盤時,更好將品名、品質、數目、包裝、價錢、交貨時間、地點和支付方法等主要交易條件一一列明。
2.表明經受盤人接收發盤人即受束縛的意思
必需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收即受束縛的意思。發盤是訂立合同的建議,這個意思應該體現在發盤之中,如發盤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條件建議同對方進行商量,而基本沒有受其建議束縛的意思,則此項建議不能被以為是一項發盤。例如發盤人在其提出的訂約建議中加注諸如“僅供參考”、“須以發盤人的更后確以為準”或其他保存條件,這樣的訂約建議就不是發盤,而只是邀請對方發盤。
在此需要指出,我國《合同法》對發盤及構成要件的規定同上述《公約》的規定與解釋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現,該意思表現應該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明確;表明經受要約人許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現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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