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通常包含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裁決的效率和仲裁費的累贅?,F差異介紹和說明如下。 (一)仲裁地點 交易雙方商量仲裁條款時,都極為關懷仲裁...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通常包含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裁決的效率和仲裁費的累贅?,F差異介紹和說明如下。
(一)仲裁地點
交易雙方商量仲裁條款時,都極為關懷仲裁地點的明確,這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實用的法律親密相關。按各有關 的法律規定,凡屬流程方面的問題,除非仲裁條款(或協定)另有規定,一般都實用審訊地法律,即在哪個 仲裁,就往往實用哪個 的仲裁法規。至于明確合同當事人權力、責任的實體法,如在合同中未具體商定,一般則由仲裁庭按仲裁地點所在國的法律沖突規則予以明確。
鑒于仲裁地點是買賣雙方共同關懷的一個十分關鍵的問題,故在仲裁條款中必需作出明白具體的規定。在我國進出口合同中,關于仲裁地點通常有三種規定方法:一是商定在中國仲裁;二是商定在被申請人所在國仲裁;三是商定在雙方贊成的第三國仲裁。
(二)仲裁機構
國際上的仲裁機構很多,其中有常設的仲裁機構,也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員臨時組成的仲裁庭。
在國際上,有些國際組織和許多 或地域,都差異成立了常設仲裁機構。除設在巴黎的國際商會仲裁院外,還有英國倫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等。我國常設的涉外仲裁機構主要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依據業務發展的需要,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上海和深圳差異設有分會。此外,我國有些省市和地域,近年來還按實際需要設立了若干地域性的仲裁機構。
鑒于國際上的仲裁機構很多,甚至在一個 或地域就有多個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究競選用哪個仲裁機構,應在合同仲裁條款中具體列明。
專為審理某爭議案而臨時組成的仲裁庭,待案件審理完畢,即主動解散,因此,在采用此種方法處置爭議時,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仲裁條款(或協定)中,就臨時仲裁庭的組庭人數、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員和指定仲裁員的方法等作出明白規定。
(三)仲裁規則
各國仲裁機構一般都制訂了自己的仲裁規則,依照國際仲裁的通常做法,原則上都采取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規則,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上也許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商定,采取仲裁地點以外的其他 (或地域)仲裁機構所制訂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在中國仲裁時,雙方當事人通常都商定應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忡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依據該仲裁規則的規定,凡當事人贊成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贊成依照該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在此需要指出,如果當事人商定實用其他仲裁規則,或商定對本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革的,從其商定。但其商定無法實行或與仲裁強迫性法律規定相抵牾者除外。
(四)仲裁裁決的效率
仲裁庭依法作出的裁決,通常都是終局性的,對爭議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效率,任何一方都必需按照執行,并不得向法院起訴要求變革裁決。即使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也只是審查流程,而不審查實體,即只審查仲裁裁決在法律手續上是否完備、有無違背流程上的問題,而不審查裁決本身是否準確。若法院查出仲裁流程上確有問題,則可宣布仲裁裁決無效。
由于仲裁是樹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基本上的,因此,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如仲裁流程上沒有問題,雙方當事人應該承認和執行。若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有關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強迫執行,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若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涉及一個 的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要由另一個 的當事人去執行的問題,在此情形下,若國外當事人拒不執行仲裁裁決,則可根據國際間的雙邊協定或多邊國際公約的規定來解決。
為了明白仲裁裁決的效率,以利于執行裁決,在訂立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時,應明白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束縛力”的條文。
(五)仲裁費的累贅
仲裁費由誰累贅,通常都在仲裁條款中予以商定,以明白義務。依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有的商定由敗訴方承擔,也有的商定由仲裁庭裁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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