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解決合同爭議有下列四種門路。 (一)友愛協商 爭議雙方本著公正合理的原則,通過友愛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合同爭議的好方法。但是,遇到與合同當事人有較大利害關系的爭議時,...
買賣雙方解決合同爭議有下列四種門路。
(一)友愛協商
爭議雙方本著公正合理的原則,通過友愛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合同爭議的好方法。但是,遇到與合同當事人有較大利害關系的爭議時,爭議雙方往往各持己見,難以達成共鳴,故此種解決爭議的方法有必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
若爭議雙方通過友愛協商不能達成和解,則可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本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調解應在明確事實、分清是非和義務的基本上,尊敬合同規定,按照法律,參照國際通例,依據客觀公平和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以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好方法。多年來,我國仲裁機構開創的“調解與仲裁相聯合”的做法,體現出奠基于我國優良文化傳統之上的中國仲裁制度的特征,這種做法已收到了良好的后果。其具體做法是:聯合仲裁的優點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流程開端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本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如調解失敗,仲裁庭仍依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持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國際貨物貿易中的爭議,如經友愛協商與調解都未成功,而當事人又不愿意訴諸法院解決,則可采取仲裁方法。仲裁已成為國際上解決這種爭議廣泛采取的方法。仲裁的優點在于其流程簡便,結案較快,費用開支較少,且能獨立、公平和快速地解決爭議,給予當事人以充足的自治權。此外,仲裁還具有靈巧性、保密性、終局性和裁決易于得到執行等好處。
(四)訴訟
爭議雙方經過友愛協商與調解,都未達成和解,而他們又不愿采用仲裁方法,則可通過訴訟門路解決爭端。訴訟具有下列特征:
(1)訴訟帶有強迫性,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就必需應訴,爭議雙方都無權選擇法官。
(2)訴訟流程繁瑣,處置問題比仲裁慢。
(3)訴訟處置爭議,雙方當事人關系對比緊張,有傷和藹,不利于以后貿易關系的持續發展。
(4)訴訟費用較高。
綜上所述,友愛協商與調解的應用都有必定的局限性,而訴訟也不是幻想的門路,所以仲裁就成為解決合同爭議普遍采取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關鍵方法。
在此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我國一向倡導并勉勵以仲裁的方法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早在1956年,我國便已成立了涉外商事仲裁機構。近60年來,該機構在審理案件中,保持依據事實,按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參照國際通例,公正合理地處置爭議和作出裁決,其裁決的公平性得到國內外的一致公認,我國現已成為當今世界上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之一。在我國進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訂立了仲裁條款,以便在產生爭議時通過仲裁方法解決爭端。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二維碼加載中...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使用賬號密碼登錄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