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商務活動中,交易者出于清償債權債務、獲得融資方便、下降交易成本、規避風險等諸多思考,對金融服務的要求日趨綜合化。保函和備用信譽證是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為一體的...
在國際商務活動中,交易者出于清償債權債務、獲得融資方便、下降交易成本、規避風險等諸多思考,對金融服務的要求日趨綜合化。保函和備用信譽證是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其用處普遍及運作靈巧,在國際商務中得以廣泛使用。國際商會為樹立一個各國統一實用的國際擔保規則,先后于1978年和1992年差異出臺了《合約保函統一規則》(URCG)和《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458)。由于1992年《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的條款過于籠統,缺少可操作性,為此國際商會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了更新的2010年《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簡稱URDC758)。為提高在全球規模內規范備用信譽證的做法,國際商會還于1998年4月6日正式公布了《國際備用證通例》(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s,簡稱ISP98),并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鑒于獨立保函和備用信譽證這兩種擔保方法具有共同的特征,為幫助戰勝各種不同法律制度的不一致性,結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于1995年12月11日通過了旨在將兩者統一起來的《結合國獨立保函和備用信譽證公約》。本節將依據上述國際通例規則介紹銀行保函與備用信譽證的含義、性質和基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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