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備用信譽證的來源 作為信譽證的一個分支,備用信譽證更早發生于19世紀的美國。由于世界各國銀行一般均可開立保函,而當時美國法律卻制止其國內商業銀行開立保函,為與外國銀行競爭,...
(一)備用信譽證的來源
作為信譽證的一個分支,備用信譽證更早發生于19世紀的美國。由于世界各國銀行一般均可開立保函,而當時美國法律卻制止其國內商業銀行開立保函,為與外國銀行競爭,到達為客戶擔保之目標,美國銀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開端普遍開立實際上屬于保函性質的支付許諾一備用信譽證。作為一個獨立的憑單付款的許諾,備用信譽證通常僅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和簡單的文件,以證明申請人違約。由于美國銀行在開具備用信譽證時很謹嚴,開出的備用信譽證多半是“備而不用”的,對申請人來說既便利又節儉費用,所以很受歡迎。
時至今日,雖然美國限制商業銀行開立保函的法律早已撤消,但由于備用信譽證具有獨立性、單據化和見索即付的特征,在處置具體業務時又可依據UCP辦理,因此較保函而言,備用信譽證更易為銀行和進出口商所接收,不僅在美國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規模也得到了普遍使用。
(二)備用信譽證的含義與用處
備用信譽證(StandbyLetterofCredit)是一種跟單信譽證或支配,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寫,它代表了開證人對受益人的以下義務:
a.償還開證申請人的借款,或
b.支付由開證申請人承擔的任何債務,或
e.支付由開證申請人違約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備用信譽證通常用作投標、還款、履約保證金的擔保業務。在備用信譽證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銀行提交備用信譽證規定的匯票及/或開證申請人未履約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人的付款。備用信譽證屬跟單信譽證的一種,它是相對于一般附有裝運單據的商業信譽證(CommereialLetterofCredit)而言的。商業信譽證由受益人將貨物裝運出口并提交符合信譽證要求的單據這一履約行動而使信譽證成為可應用的結算方法;備用信譽證則由于開證申請人的違約而支撐了受益人,如到時開證申請人履約無誤,則備用信譽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結算方法,故稱為“備用信譽證”。由于備用信譽證所具有的“擔保"性質,所以有時也稱為“擔保信譽證”(GuaranteeL/C)。
依照用處的不同,備用信譽證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
(1)履約備用信譽證(PerformanceStandbyL/C),用于擔保履約義務而非擔保付款,包含對申請人在基本交易中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保證。在履約備用信譽證有效期內如產生申請人違背合同的情形,開證人將依據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備用信譽證的單據(如索款要求書、違約聲明等)代申請人賠償備用信譽證規定的金額。
(2)投標備用信譽證(TenderBondStandbyL/C),主要用于擔保申請人中標后簽約的義務和責任,否則開證人須按備用信譽證的規定向受益人實行賠款責任。投標備用信譽證的金額一般為投標報價的1%~5%(具體比例視招標文件規定)。
(3)預付款備用信譽證(AdvancePaymentStandbyL/C),用于擔保申請人對受益人的預付款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預付款備用信譽證常用于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總價10%~25%的工程預付款,以及進出口貿易中進口商向出口商的預付款。
(4)直接付款備用信譽證(DirectPaymentStandbyL/C),用于擔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沒有任何違約時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備用信譽證主要用于擔保企業發行債券或訂立債務契約時的到期支付本息責任。直接付款備用信譽證已經突破了備用信譽證“備而不用”的傳統擔保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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