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委托書是束縛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權力與責任的法律文件。依照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URC522)的規定,一切托收業務都必需附有委托書(CollectionOrder),以便對辦理托收的有關事項作出明白指...
托收委托書是束縛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權力與責任的法律文件。依照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URC522)的規定,一切托收業務都必需附有委托書(CollectionOrder),以便對辦理托收的有關事項作出明白指導,并注明該托收依照《托收統一規則》(URC522)辦理。
依據通例,委托人應填寫托收委托書,并詳細說明自己的要求,因為銀行只依據托收委托書所給予的指導辦理托收事宜。
出口托收委托書的內容包含:
(1)托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醒行的情形,如全稱、郵編和SWIFT地址、電話、電傳及傳真號碼;
(2)托收金額及貨幣;
(3)所附單據及其份數;
(4)光票托收時據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兌的條款及條件;跟單托收時據以交單的條件:付款和/或承兌,以及其他條件;
(5)應收取的費用,同時須注明該費用是否可以廢棄;
(6)應收取的利息(如果有),同時須注明該項是否可以廢棄,并應包含利率、計息期和盤算辦法(如一年是按360天還是365天盤算);
(7)付款的方法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8)產生拒付、不承兌和/或執行其他批示情形下的指導。
應該指出,上述URC522規定托收指導應包含的內容僅具有指南性質,一筆具體的托收業務的托收指導,不必定僅局限于上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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