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委托人簽發的匯票是否附有單據,托收可以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CleanColeetion)是指委托人僅簽發金融單據不附有商業單據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單據委托銀行代為收款...
依據委托人簽發的匯票是否附有單據,托收可以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CleanColeetion)是指委托人僅簽發金融單據不附有商業單據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單據委托銀行代為收款。在國際貿易中,光票托收用于收取貨款的尾數、傭金、樣品費以及其他貿易附屬費用等小額款項。
2.跟單托收
跟單托收(Documentaryolection)是指委托人簽發的金融單據中附有商業單據或不附有金融單據的商業單據的托收。在實務中,跟單托收所附單據主要有提單、保險單、裝箱單等。跟單托收如以匯票作為收款憑證,則應用跟單匯票。
在國際貿易中,貨款的收取大多采取跟單托收。在跟單托收的情形下,依照貨物單據和貨款的支付是否同時進行,即向進口人交單條件的不同,又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
(1)付款交單
付款交單(DocumentsagainstPayment,簡稱D/P)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即出口人發貨后,取得裝運單據,委托銀行辦理托收,并指導銀行只有在進口人付清貨款后,能力把商業單據交給進口人。
在付款交單情形下,如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細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
①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sagainstPaymentatsight,簡稱D/Patsight)。即出口人發貨后開具即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醒,進口人見票后立即付款,進口人在付清貨款后向銀行領取商業單據。
②遠期付款交單(DocumentsagainstPaymentafersight,簡稱D/Pafersight)。即出口人發貨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醒,進口人審核無誤后即在匯票上進行承兌,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后再領取商業單據。付款交單過程,見圖8-3:
上述即期付款交單或遠期付款交單的兩種做法,都說明進口人必需在付清貨款之后能力取得單據,提取或轉售貨物。在遠期付款交單的條件下,如付款日和實際 日基本一致,則不失為對進口人的一種資金融通。如果付款日期晚于 日期,進口人為了抓住有利機會轉售貨物,可以采用兩種做法:第一種辦法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贖單,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間的利息,作為進口人享受的一種提前付款的現金折扣。另一種做法是,代收行對于資信較好的進口人,許可其憑信托收據(TrustReceipt)借取貨運單據,先行提貨,于到期時再付清貨款。
所謂信托收據,就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信譽擔保文件,用來表現愿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或銷售,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銀行。貨物售出后所得的貨款,應于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自已向進口人提供的信譽方便,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后,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應由代收行負責。因此,采取這種做法時,必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必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系出口人指導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自動授權銀行憑信托收據借單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D/P·T/R)方法,也就是進口人承兌匯票后憑信托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后進口人到期拒付的風險,應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應用時必需特殊鄭重。
(2)承兌交單
承兌交單(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簡稱D/A),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即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醒,進口人承兌匯票后,代收銀行即將商業單據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實行付款責任。承兌交單只實用于遠期匯票的托收。由于承兌交單是在進口人承兌匯票后,即可取得貨運單據,并憑以提貨,這對出口人來說,已交出了物權憑證,其收款的保障只能取決于進口人的信譽,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就有可能遭遇貨物與貨款兩空的損失。所以,如采取承兌交單這種做法,必需從嚴掌握。承兌交單結算過程,見圖8-4:
托收的性質是商業信譽。托收雖然是通過銀行辦理,但銀行只是按賣方的指導辦事,不承擔付款的義務,不過問單據的真偽,如無特別商定,對已運到目標地的貨物不負提貨和看管義務。因此,賣方交貨后,能否收回貨款,完整取決于買方的信用。可見托收是樹立在商業信譽基本上的一種支付方法。
托收方法對賣方來說是先發貨后收款,如果是遠期托收,賣方還可能要在貨到后能力收回全體貨款,這實際上是向買方提供信譽。而賣方是否能按時收回全體貨款,取決于買方的商業信用。因此賣方要承擔必定的信譽風險。
這種信譽風險表示在:如果買方倒閉,喪失付款才能,或是因為行市下跌,買方借故不實行合同,拒不付款,賣方不但要承擔無法按時收回貨款或貨款落空的損失,而且要承擔貨物達到目標地后提貨、存倉、保險的費用和變質、短重的風險,以及轉售可能產生的價錢損失;將貨物轉運他地或運回本國的運費累贅;或是因儲存時間過長,被當地 賤價拍賣的損失等。當然,上述各項損失是買方違約造成的,賣方完整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但在實踐中,在買方已經破產或逃之天天或撕毀合同的條件下,賣方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賠償,也往往不足以填補全體損失。特殊是在行市下跌時,有些商人往往會利用不贖單給賣方造成被動,借以威脅賣方調低合同價錢,對此,應特殊予以注意。如采取承兌交單,賣方有可能遭遇錢、貨兩空的損失。
但托收對于買方來說,也有必定的貨物與信譽風險,這主要表示在:由于付款交單強調了貨物單據化的關鍵性,有可能在買方付款贖單提貨后發覺貨物與合同不符,或者捏造單據騙取買方的錢財,從而使買方同樣遭到錢貨兩空的危險。
總之,托收對賣方有較大的風險,而對買方卻較為有利,可以減少其費用支出,有利于資金融通,所以在出口業務中采取托收,有利于調動買方采購貨物的積極性,從而有利于增進成交和擴展出口,故許多賣方往往把采取托收支付方法作為傾銷庫存和增強對外競爭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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