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的利益(BeneftofInsurance) 第15條“保險的利益”規定:本保險保障被保險人,包含依據本保險合同提出索賠的人員或收貨人;除非有特殊說明,承運人或其他受托人不享受本保險的利益。 制訂...
(一)保險的利益(BeneftofInsurance)
第15條“保險的利益”規定:本保險保障被保險人,包含依據本保險合同提出索賠的人員或收貨人;除非有特殊說明,承運人或其他受托人不享受本保險的利益。
制訂本條款的目標是為了防止承運人或者其他受托人在運輸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寫人一個享受保險利益的條款來解脫其對貨損、貨差或遲延交貨的義務,因為這樣的條款會傷害貨物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
(二)減少損失(MinimizingLosses)
“減少損失”一項中規定了“被保險人責任條款”(DutyofAssuredClause)和“廢棄條款”(WaiverClause)兩項內容。
第16條“被保險人責任”規定:當保險標的產生承保規模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責任采用合理辦法,以避免或減輕這種損失。同時,如果這種損失是屬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的義務造成時,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他們行使傷害賠償請求權,并保證恰當地維護向他們進行追償的權力。保險人除了負責賠償承保義務規模內的任何損失外,還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實行上述責任所發生的任何恰當和合理的費用。
為了勉勵被保險人積極采用辦法,減輕或避免擴展損失,第17條“棄權條款”規定:在被保險貨物產生承保風險時,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為了施救、保護或恢復被保險貨物所采用的辦法,不應視為被保險人廢棄“委付”或保險人接收“委付”的表現。因此,有人稱該條款為“保障權力”條款。
(三)防止遲延(AvoidanceofDelay)
第18條“防止遲延”規定:被保險人對其所投保貨物所產生的任何事情,必需在一切力所能及的情形下,采用合理的快速辦法加以處置。例如,合理運送貨物、及時提貨、貨物受損時采用辦法減少或避免擴展損失等。該條款具有提示被保險人注意實行責任的作用。
上述(二)、(三)兩項內容都屬被保險人應實行的責任,它關系到被保險貨物的安全和保險人的利益,因此,若被保險人未予遵照實行,保險人對有關的損失有權謝絕賠償。
(四)法律與通例(LawandPractice)
第19條“法律與通例"規定:“本保險受英國法律與通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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