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船運輸的運費 在此只對定程租船運費進行介紹。定程租船運費的盤算辦法有兩種,一種是按規定運費率(RateFreight),即按每單位重量或單位體積規定的運費額盤算;另一種是規定整船包價(LumpSumF...
1.租船運輸的運費
在此只對定程租船運費進行介紹。定程租船運費的盤算辦法有兩種,一種是按規定運費率(RateFreight),即按每單位重量或單位體積規定的運費額盤算;另一種是規定整船包價(LumpSumFreight),其費率的高下,主要取決于租船市場的供求關系,但也與運輸距離、貨物種類、裝卸率、港口應用、裝卸費用劃分和傭金高下有關。合同中對運費依照裝船重量(TakenQuanity)或卸船重量(DeliveredQuanity)盤算,運費是預付或到付,需要在合同中具體訂明。特殊要注意的是,敷衍運費時間,是指船主收到運費的日期,而不是租船人付出運費的8期。
定程租船裝卸費用的劃分辦法,有以下幾種:
(1)船方累贅裝貨費和卸貨費條件(GrossTerms;LinerTerms或BerthTerms),又稱“班輪條件"。
(2)船方管裝不管卸條件(FreeOut,F0)。
(3)船方管卸不管裝條件(FreeIn,FI)。
(4)船方不累贅裝貨費和卸貨費條件(FreeInandOut,FIO)。采取這一條件時,還要明白理艙費和平艙費由誰累贅。一般都規定租船人累贅,即船方不累贅裝卸、理艙和平艙費條件(FreeInandOut,StowedandTrimmed,FIOST)。
2.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Owner)與租船人(Charter)依照契約自由的原則達成的協定,按照此協定,船舶出租人將船舶全體或部分提供應租船人應用,租船人向船舶出租人支付必定的運費或租金;而且,協定中還就雙方當事人的權力與責任,義務與豁免等事項,均以條款的形式加以規定,以明白雙方的經濟、法律關系。
由于根據租船方法,租船合同可分為三種基本類型,因此,相比而言,在國際貨物運輸范疇,定程租船合同使用更為普遍。依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定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商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商定運費的合同?!?/p>
定程租船合同的準則格局,大都是由各個國際航運組織制訂的。定程租船合同范本很多,依據船舶航行的航線、承運貨物種類等不同而有所差別。由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TheBaltieandIntemationalMaritimeConference,BIMCO)制訂的統一雜貨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GENCON)簡稱“金康",實用于不分航線的雜貨運輸。GENCON合同是更具有代表性的定程租船合同,它在實踐中的應用也更為頻繁。
定程租船合同一般訂有以下條款:船舶說明條款、準備航次條款、船東義務條款、運費支付條款、裝卸條款、滯期費和速遣費條款、銷約條款、留置權條款(LienClause)、提單條款、共同海損條款、傭金條款、通用 條款、戰斗條款、通用冰凍條款(GenerallceClause)、雙方互有碰撞義務條款(BothtoBlameCollisionClause)、新杰森條款(NewJasonClause)和仲裁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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