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外貿(mào)易中,進出口商由于需要經(jīng)常與來自世界各地形形色色的商人打交道,經(jīng)常會簽署一份貿(mào)易合同。書面合同作為交易的關鍵憑證之一,規(guī)范著雙方的權力和責任。然而,很多進出口商因為...
在對外貿(mào)易中,進出口商由于需要經(jīng)常與來自世界各地形形色色的商人打交道,經(jīng)常會簽署一份貿(mào)易合同。書面合同作為交易的關鍵憑證之一,規(guī)范著雙方的權力和責任。然而,很多進出口商因為雙方關系較好,或者是為了圖省事,只是簡單地草寫一份“合同”,或者干脆口頭商定。這往往會給以后的交易增加很多不穩(wěn)固的因素。
一、合同要明白
在與對方簽署合同的時候,必需明白合同條款。在簽署格局合同時,要細心瀏覽,對存在歧義、表述曖昧的條款進行修訂,確保合同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述。如果是委托人或代理人,還必需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委托證明。
否則,不但有可能造成損失,還有可能承擔法律義務,賠償對方的損失。
案例:
2010年7月初,我國廠東某A公司與德國B公司簽署了一份價值為40萬美元的皮具出口合同,雙方商定所有商品均標注B公司的商標,貨物分3批在3個月內(nèi)差異運輸?shù)桨亓执a頭。
簽署合同后,我國A公司依據(jù)合同商定,于7月10日、8月1日先后出運兩批貨物,但是兩個月過去了,不僅沒有收 款,反而在7月底接到B公司的律師函。函中提出,B公司由于財政緊張,決議暫停進貨,而且正在同第三方商談公司銷售事宜。但是,由于第三方公司不愿意承擔B公司的債務,所以,B公司希望能同包含A公司在內(nèi)的所有債權人達成和解協(xié)定,下降貨款,了結債務。
A公司收到電函之后,未接收B公司的提議,同時要求B公司必需依照合同的規(guī)定辦事,支付已經(jīng)出運的兩筆貨物的款項,以及第三筆的訂單投入生產(chǎn)所消費的所有費用,共計2477美元,并盡快結款。
更終B公司沒有依照A公司的要求去做,A公司上訴法律也沒有得到相應的賠償。理由是合同中并沒有相關的條款規(guī)定。至此,A公司對這批庫存商品的處置告一段落,現(xiàn)此批貨物仍滯留在A公司倉庫,處置前景不容樂觀。
上述案子中,以當時B公司的財務狀態(tài),A公司持續(xù)出運無異于“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但是若在其他地域處置貨物,因訂制產(chǎn)品的花色和樣式不符合當?shù)厥袌龅囊螅茈y以合理的價錢售出。
這個案例中A、B兩個公司更大的分歧在于,第三筆貨款是否應當如期支付。依照B公司的說法,第三筆貨物尚未運出,一切費用和風險尚未產(chǎn)生轉(zhuǎn)移,遂不應支付這筆錢。依照A公司的說法,貨物雖然堆放在公司倉庫里,但是按照B公司要求定牌生產(chǎn)的,并且已經(jīng)貼上了B公司的商標,轉(zhuǎn)賣給其他買家可能面臨B公司的侵權之訴。
可以預感,A公司今后還要為這批貨物的處置費盡心思,而眾多初涉外貿(mào)范疇的企業(yè)也可能正重蹈A公司的覆轍。“君子防患于未然”,只有謹嚴地制備和簽署貿(mào)易合同能力確保自身的利益不受傷害,有效地規(guī)避貿(mào)易和法律風險。
二、注意合同條款
那么,如何解決這部分尚未發(fā)運的庫存商品,更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已成為擺在A公司面前的頭等大事。但是A公司的要求為什么遭到謝絕,而又不受法律保護呢?
更重要在于合同條款問題。
案例:
A公司與B公司簽署的貿(mào)易合同極為簡單,合同內(nèi)容只對商品的名稱、數(shù)目、包裝、裝運、價錢和支付條款的訂單等做了規(guī)定,而對貨物的商檢、索賠、違約義務,以及在運輸流程中涌現(xiàn)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產(chǎn)生爭議的解決方法等合同條款均未涉及。
依照正常的流程,這份合同的締約流程存在很多疏漏,從而給A公司留下了很大的隱患。更終盡管庫存商品的積存都是由B公司單方面違約造成的。但合同中并未商定在B公司違約的情形下有關商標應用的特例情形,即使事實屬實,由于沒有具體規(guī)定而求告無門。即使法院作出判決,也只能寄希望于B公司從情理上思考A公司的實際損失,給予恰當?shù)馁r償,但是B公司面臨著巨額的債務壓力,這一點希望幾乎不大。
這個事例也提示寬大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除了要思考到看見的利益,也要看到利益背后的隱患。正如這個例子中的商標權,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chǎn),是任何公司的一筆無形資產(chǎn)。B公司正是利用商標權一方面來獲得A公司的信賴,另一方面有作為與第三方進行并購會談的關鍵籌碼。
總結一點,造成A公司進退兩難局勢的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簽署得過于輕率,相關條款商定不夠詳盡。在國際貿(mào)易實務中,無論作為買方還是賣方,都應當在法律上、技求上嚴謹認真地與簽署合同的有關當事人協(xié)商,重復斟酌,從裝備到工藝,從準則到質(zhì)量,從配件到整機,從價錢到市場,從服務到維修,從交貨周期到配件供給年限,從付款到交貨,從檢測到驗收,以及本案所涉及的商標權問題,事無巨細,均應提前進行詳盡明白的商定,以防患于未然。
尤其是在發(fā)貨后,涉及的相關運輸、保險、結算、融資等條款更要思考周全。總之,對外貿(mào)易合同不可馬虎,必需達成一致后才可簽署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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