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包裝條款,一般包含包裝方法、包裝資料、包裝規格、包裝標記和包裝費用等內容,現差異介紹如下: (一)包裝方法 不論是運輸包裝抑或出售包裝,其方法多種多樣,買賣雙...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包裝條款,一般包含包裝方法、包裝資料、包裝規格、包裝標記和包裝費用等內容,現差異介紹如下:
(一)包裝方法
不論是運輸包裝抑或出售包裝,其方法多種多樣,買賣雙方治商交易時,究竟采取何種包裝方法,應予明白商定。
就運輸包裝而言,是采取聚集運輸包裝還是單件運輸包裝,是用集裝箱裝還是固定在托盤上,是采取集裝袋還是集裝包,均應事先明白。若采取單件包裝時,則其包裝方法是桶裝還是箱裝抑或其他方法的包裝,也應具體訂明。
就出售包裝而言,應依據商品特征、出售習慣和市場需要等因素,商定具體的包裝。
(二)包裝資料
包裝資料多種多樣,其中包含金屬、塑料、木材、玻璃、陶瓷、竹、麻制品等,究竟采取何種資料制成的包裝,也應一并在包裝條款中說明。
(三)包裝規格
依據成交商品的形狀、特征和合適運輸與出售等方面的要求來明確包裝的規格及其尺碼的大小,并在包裝條款中訂明,以利買賣雙方交接貨物時有所遵守。
(四)包裝標記
為了保證貨物安全、快速、精確地運交收貨人,在運輸包裝上需要書寫、壓、印、刷制嘜頭及其他有關標記,在出售包裝上一般也附有裝飾畫面和文字說明等標記,交易雙方商訂包裝條件時,對這些標記也應事先談妥,并在合同中具體訂明。
(五)包裝費用
當交易雙方商定由賣方提供包裝的情形下,包裝連同商品一起交給買方,包裝費用通常包含在貨價之內,不另計收。但也有的不計在貨價之內,而規定由買方另行支付。此外,有時雖商定由賣方供給包裝,但交貨后,賣方要將原包裝收回,至于原包裝返回給賣方的運費,究競由何方累贅,也應在包裝條款中一并訂明。如果交易雙方商定由買方供給包裝或包裝物料時,則應訂明買方提供包裝或包裝物料的時間,以及由于包裝或包裝物料未能及時提供而影響貨物發運時所應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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