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確掌握成交數目 成交數目的明確,不僅關系到進出口合同的實行,而且還涉及對外政策和經營意圖的貫徹,因此,在商訂數目條款時,應該做到心中有數,防止盲目成交。具體地說,在明確出...
(一)準確掌握成交數目
成交數目的明確,不僅關系到進出口合同的實行,而且還涉及對外政策和經營意圖的貫徹,因此,在商訂數目條款時,應該做到心中有數,防止盲目成交。具體地說,在明確出口商品成交量時,應該思考國外的供求狀態、國內貨源的供給情形、國際市場的價錢動態以及外商的資信情形和經營才能等因素。在明確進口商品的成交數目時,應思考國內的實際需要和支付才能、進口商品的質量和價錢程度以及市場行情變更等因素。
應該指出,在我國實際業務中,有些外貿專業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時,卻往往思考欠周,給 和企業造成不該產生的經濟損失。例如,某省外貿公司在貨源未落實的情形下,曾與中東某商人簽署了銷售麻袋1億條,價款總額達1800萬美元的合同,由于當時國內加工才能有限,基本無法按時交貨,對方遂向國際商會巴黎仲裁院提請仲裁。后經雙方協商達成和解協定,由賣方賠償買方300萬美元,才了結此案。這不僅造成廣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對外造成不良的影響。
(二)合理商定數目靈活幅度
數目靈活幅度的選擇究競由誰行使適合,應視成交條件和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而定。一般地說,如采取海運,應由負責支配船舶運輸的一方來選擇對比合理。例如,按FOB條件成交,應由派船接貨的買方來選擇;按CFR或CIF條件成交,應由派船送貨的賣方來選擇。此外,也可規定由船長依據艙容和裝載情形作出選擇。
(三)溢短裝數目的計價辦法要公正
在通常情形下,對靈活幅度規模內多裝或少裝部分,一般按合同價錢盤算。但為了防止合同當事人利用市場行情的變更,故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收入,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多裝或少裝部分,不按合同價錢計價,而按裝船時或 時的市場價錢計價,以體現公正合理的原則。
關于商定數目靈活幅度的上述注意事項,是人們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行之有效的經驗,我們必需在訂立數目條款時予以體現。在這方面,我們也是有教訓的。例如,過去我國某公司按FOB條件從國外進口一項大批商品,合同規定,賣方交貨總數和每批裝船數目的靈活幅度,均為5%,此項靈活幅度,都由賣方明確。顯然,這種規定是極不合理的,它只是單方面對賣方有利。今后訂約時,務必防止再涌現這類不符合公正合理原則的規定。
(四)數目條款的規定應明白、具體
在數目條款中,對成交商品的具體數目、應用何種計量單位和計量辦法、數目靈活幅度的大小及其選擇權由誰掌握以及溢短裝部分的具體作價方法等內容,都應一一訂明。此外,對成交數目一般不宜采取“大約”、“近似”、“左右”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現,以免引起解釋上的分歧而給履約造成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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