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發明專利方面申請人可以選擇以英語、法語以及德語三種官方語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請。自EPO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人可以遞交權力要求書的修正,此期限不可延伸。2、在EP...
1、在發明專利方面
申請人可以選擇以英語、法語以及德語三種官方語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請。自EPO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人可以遞交權力要求書的修正,此期限不可延伸。
2、在EPO檢索方面
EPO將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進行檢索并將檢索結果通知申請人,通常申請人需要依據檢索結果評估其發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而我國則是在進入本質審查階段時做出檢索報告。
3、在頒布專利申請方面
EPO將自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內頒布專利申請,并盡量在頒布之前做出檢索報告,以便申請人能做出是否持續申請流程的選擇。大家在此要注意在歐洲公開階段的翻譯和臨時保護:
臨時保護是許可專利持有者在該專利授權時對侵權行動要求傷害賠償費,其效率可以追溯到提出訴訟的成員國遞交權力要求譯文的日期。所以,在公開階段需訊問申請人是否將權力要求翻譯成相應國的語言。但臨時保護的保護力度較小。如果在收到授權通知時,再針對需要生效的 進行相應的語種的翻譯,能夠避免在未能授權時,支出無謂的翻譯費用。但如果對授權對比有把握并且產生侵權的可能性很大,還是應思考在公開階段提交翻譯成指定 語言的權力要求書譯文。
4、在本質審查方面
申請人應在申請的同時或在檢索報告頒布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并指定具體的成員國,同時繳納相應的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指定7個以上的 即被視為全體指定。但延長國的指定費需單獨繳納。審查員通常在1至3年內發出審查看法并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回答審查看法,即進行辯論或修正申請文件,若回答被駁回則申請人需要加入EPO舉辦的由3名合議組成員主持的口審流程并具體陳說看法,合議組成員通常應用三種歐洲官方語言,英語,德語和法語,在口審期間提供三種語言之間的同聲傳譯。當申請在口審階段被駁回,申請人還有權向EPO的上訴委員會上訴。
5、在專利授權方面
實審通過后EPO發出授權通知,申請人支付授權費并遞交權力要求書的其它兩個語種的翻譯文本。經查詢已經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譯文后正式授予專利權并發出授權證書。
6、在生效國方面
在收到授權通知書后申請人必需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并通知EPO。一般需要將授權的專利文件的全文翻譯成生效國的官方語言并提交給相應的生效國登記從而生效。EPO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
7、在異議期方面
在歐洲專利被授權后,通常有9個月的異議期,許可第三方對此項專利的授權提出異議。如果在異議階段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流程已經停止,所有與此歐洲專利有關的問題由生效國的專利局各自進行處置。
以上就是歐盟專利申請的基本過程及相關注意事項,歐盟專利申請過程與國內專利申請有些微差異,在專利申請方法、申請時間上也不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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