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跨境電商零售出入口(下稱電商出入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告以下:1、電商出入口公司的出口商品(財政部、國稅總局確立不允許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的貨品以外,相同)理應可用所得稅...
有關跨境電商零售出入口(下稱電商出入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告以下:
1、電商出入口公司的出口商品( 財政部、國稅總局確立不允許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的貨品以外,相同)理應可用所得稅和所得稅退(免)稅現行政策,并合乎以下準則:
(1)電商出入口公司為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出入口退(免)稅資質;
(2)出口商品理應獲得出口商品報關材料(進出口退稅以外),并與出口商品報關材料的電子信息技術一致;
(3)出口商品在退(免)稅申請期內收匯;
(4)電商出入口公司歸屬于外貿公司的,理應在選購出口商品時,向中國海關領到相對的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所得稅專用型完稅憑證(一張)或是進口階段所得稅、所得稅專用型完稅憑證,所述證實的相關內容應與出口商品報關材料(進出口退稅專用型)的相關內容相符合。
2、電商出入口公司出入口的貨品不符本通告第一條要求的準則,但另外合乎以下準則的,可用所得稅和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電商出入口公司已申請辦理稅務變革;
(2)獲得中國海關出示的出口商品報關材料;
(3)購買和出口商品,并獲得合理合法合理的購買資歷證書。
3、電商出口商品可用退(免)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電商出入口公司理應依照現行準則要求申請辦理退(免)稅、免稅政策申請。
4、可用本通告退(免)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電商出入口公司,就是指基本建設已有跨境電商出售網站的電商出入口公司和運用第三方跨境電商服務平臺進行電商出入口的公司。
5、為電商出入口公司出示買賣服務項目標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不合適本通告要求的退(免)稅、稅收優惠政策,但能夠按照現行準則相關要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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