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保護花費者的合法權益,增進互聯網廣告業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方法》修訂工作,將《暫行方法》更名為《互聯網廣告管理方法》...
為提高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增進互聯網廣告業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方法》修訂工作,將《暫行方法》更名為《互聯網廣告管理方法》,并起草了《互聯網廣告管理方法(公開征求看法稿)》(簡稱《方法》)。
修訂后的《方法》調解了實用規模。針對當前互聯網廣告發展新情形和新業態,明白將以互聯網直播等方法直接或者間接地傾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跨境電商廣告納入《方法》調解規模;提高強化對彈出廣告“一鍵關閉”、植入廣告等范疇的制度規定,回應社會關心。
根據《廣告法》對廣告發表者的規定,《方法》明白將“發表展現”作為廣告發表者的認定條件,刪除了“核對內容”“決議廣告發表”的條件,確?;ヂ摼W廣告發表者定義與傳統廣告媒體相一致。同時,嘗試明白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
《方法》還強化了相關主體義務。如增長了對含有鏈接的廣告、學前教導和中小學教導廣告的專門規定,強化了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義務;提高細化廣告主、互聯網廣告經營者、互聯網廣告發表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義務規定,明白了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配合廣告監測、協助監管、提供統計數據等責任。
此外,依照《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處分法》和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視管理行政處分流程規定》的有關規定對《暫行方法》的相關內容作了調解。為加強對廣告代言人的監管力度,《方法》還對廣告代言人的管轄作了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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