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中國賣家著實吃了不少知識產權的虧,一方面是對知識產權認知度薄弱,另一方面是利益誘導下的偏執。經歷諸多教訓之后,賣家更應該意識到在行業正規化及品牌出海驅動下,知識產權并不是負擔,而是出海的“保護
在過去,中國賣家著實吃了不少知識產權的虧,一方面是對知識產權認知度薄弱,另一方面是利益誘導下的偏執。
經歷諸多教訓之后,賣家更應該意識到在行業正規化及品牌出海驅動下,知識產權并不是負擔,而是出海的“保護傘”。
而關于知識產權,賣家你又了解多少?
1、如Listing使用了別人的品牌;這是一個比較低級的錯誤,一旦賣家觸碰這一雷區,基本會被投訴。尤其在品牌備案2.0推出的背景下,品牌商們可以直接通過輸入品牌名,找到那些侵權的賣家并投訴,投訴效果也十分顯著。
2、如圖片的使用;賣家沒有自己的產品圖,而是使用網上的免費圖片,這些圖片是否有版權,產品圖片上是否有別人的品牌,可能賣家無意間就侵犯了別人的品牌或者版權。
3、如爆款的售賣;這是當前賣家比較容易觸雷的坑。爆款多出自比較大型的企業,在新品上市銷售推廣前,這些企業都會進行品牌、專利、版權等全方面的保護。賣家一旦觸碰,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
……
以上種種,實際上早已經有“先驅”的中國賣家留下了血淚教訓,但是中國賣家存在一種弊病——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在撈快錢的路上,往往存在一些僥幸心理。
1、如商標的地域性。部分賣家會認為已經注冊了中國商標,無論銷往何處都不會侵權,實際上這是一個比較大的誤解。他指出如果有人在美國搶注了賣家的商標,那么賣家在美國就不能銷售,可能還會陷入被告侵權的糾紛中。
2、如商標類別原則。賣家若售賣3C電子、服裝等多品類產品,但只注冊了電子類別的商標,這并不意味著賣家所有類別的產品都受到保護。即賣家如果注冊電子產品類別商標,就僅能保護電子類別的產品,服裝產品的類別也需要另外進行注冊保護。
3、如忽視海外商標注冊。當競爭對手將你的商標搶注了,這時候賣家該欲哭無淚了,雖然也有一些方法來解決處理,但是無疑是非常麻煩的,這樣產生的成本遠遠超過賣家注冊一個商標的成本。
“在美國有一個使用在先的原則,就是賣家可以通過一些證據證明,你在很早就開始銷售使用這個品牌了,并且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了。如果對方搶注商標還處于申請階段,賣家可以對他提出異議申請,或是可向對方發出警告信,通過協商,讓其主動撤銷申請。若對方不愿妥協,賣家則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投訴對方有惡意搶注的行為。”
賣家可以通過這些方式奪回商標,但是費用及時間成本的投入都是非常高的,可能會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建議賣家在早期做一個品牌規劃保護,以省去后期的麻煩。
1、商標板塊;當賣家去廠家進貨時,若使用的是廠家的品牌,那賣家只需要找到專業機構做排除,看它在品牌方面是否已經保護,并且是工廠自己的品牌。
2、專利板塊;外觀專利存在很大的主觀性判斷,一個外觀與另一個外觀是否相似,是極具主觀性的,也因此專利并不像商標那樣好判斷。
賣家可以與廠家簽署一些知識產權方面的協議,了解廠家產品是否有相關專利,并且是賣家要銷售的國家的專利,并讓廠家提供相關的專利證書;若在知識產權領域侵權,責任歸屬誰,這些是可以事先協商并列出協議的。
實際上大多數的中國賣家都明白爆款有侵權的風險,但還是抵擋不住誘惑。此時賣家必須對爆款產品進行背景調查,看產品是哪家公司最早開始銷售或是哪家公司設計發明的。通過這些大致判斷這個爆款產品該不該賣。
當賣家收到投訴立案或者法院的傳票,首先不要慌,而是要迅速處理,因為所有的投訴案件都有時間限制,若在規定時間內,賣家沒有回應、出庭,那么便會視為默認,賣家就會敗訴。
因此,一定要及時迅速的找到專業機構或是律所處理這類型案件。賣家可以事先收集一些關于投訴案件的信息,做一個前期的自判,看自己是否侵權,然后將收集的信息匯總,交由專業機構,看是適合應訴還是與對方做和解。
例如賣家經常遇到的GBC律所侵權案件,對方律所其實大多數都不愿意與侵權方進行直接的溝通,只會與處理這一案件的美國當地律所做溝通,因此當賣家無法直接處理或是聯系無果時,就要迅速找合適的專業機構幫助處理。
而在處理這類型案件,因為國內與國外的距離,因此在處理方面賣家資金成本壓力也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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