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2號)。關于“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你是否已經弄懂?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
關于“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你是否已經弄懂?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那一定要看看下面的內容。
定義:
“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
指允許非保稅貨物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儲存,與保稅貨物一同參與集拼、分撥、根據國內采購訂單最終確定貨物實際離境出口貨返回境內區外的監管制度。
要點:
“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經營非保稅倉儲貨物,需經管委審核同意后報海關核準。
適用“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的區內企業,應使用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海關可根據相關規定對區內企業與保稅貨物有關的貨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等展開稽核查。海關可以對進出區非保稅貨物進行抽查。
適用:
區內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經海關注冊、且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為一般信用及以上;
2、應使用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3、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庫位標識及貨物電子標識。能對非保稅貨物和保稅貨物分開存放并實施分類管理;
4、特殊區域主管海關認為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
5、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冊和報表。
申請:
1、區內企業經營非保稅倉儲貨物,需經管委審核同意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2、主管海關(以上海海關為例)應當受理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提出的開展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備案申請,并驗核以下 材料:
(1)管委會審核結果;
(2)《上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業務備案表》;
(3)上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企業聯網監管模式備案表》(復印件);
(4)包含庫位標識的倉庫平面圖;
(5)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的相關證明材料;
(6)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主管海關自資料收齊之日起15個工作曰內,根據要求實施現場勘驗。
改革效益:
1、通過改革幫助試點企業有效拓展業務類型,提升增值服務能力,提高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促進自貿試驗因更好地對接國內外市場。改革試點以來,部分試點企業已形成規模化發展,并以此為契機建立了國際物流配送中心,逐步呈現向增值含量更高的生產服務領域拓展的趨勢。
2、2014年11月,上海海關率先啟動“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業務模式試點。截至目前,上海海關已完成5批次企業聯合驗收,“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業務試點企業增加至35家。上海自貿試驗因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改革啟動以來,累計完成國內貨物 進出區1.4萬票、貨值33.5億元。其中2016年全年運作1.3萬票、貨值24億元,同比分別增長8.5倍和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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