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歐盟稅改你必須了解的新規則
《第2006/112/EC 號指令》(《增值稅指令》)多項修改內容將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 開始生效,影響到企業對消費者(B2C)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適用的增值稅規則。這些 規則是由歐盟理事會于 2017 年 12 月通過《第 2017/2455 號指令》并于 2019 年 11 月通 過《第 2019/1995 號指令》(電子商務增值稅指令)確立的。
修改相關規定旨在克服歐盟委員會 2015 年“歐洲數字化單一市場戰略”通報和 2016 年“決策時刻 - 邁向歐盟單一增值稅區” 行動計劃通報中所指的跨境在線銷售壁壘。
上述修改將著重解決商品遠程銷售所用增值稅制度和低價值貨物進口所產生的問題, 即:
· 向位于其他成員國的最終消費者在線銷售商品的歐盟企業,若銷售額超過遠程銷 售閾值(即 3.5 萬/10 萬歐元),則需要于消費者所在成員國注冊并繳納增值稅。 這給商家帶來巨大行政負擔,并阻礙歐盟內部在線貿易的發展。
· 價值不超過 22 歐元的低價值商品進口免征增值稅,該免稅政策導致濫用行為的出現,從而造成成員國損失部分稅收。
· 從第三國向歐盟消費者銷售商品的非歐盟企業,向歐盟供貨可免繳增值稅,且無需注冊增值稅,因此與設于歐盟的競爭對手相比,享有明顯商業優勢。新規則將使歐盟企業與根據 2021 年 7 月之前生效的規則無需征收增值稅的非歐盟企業處于平等地位,同時還將簡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增值稅義務,深化歐盟單一市場。
主要修改如下:
· 增值稅迷你一站式服務機制(MOSS)讓電信、廣播和電子化(TBE)服務供應商可只在一個成員國注冊增值稅,并在該成員國完成向其他成員國繳納應繳增值稅的操作,因此,該套成功的系統將被推廣到其它 B2C 服務、歐盟內部商品遠 程銷售和特定成員國國內供應中,從而形成一個更大的一站式服務機(OSS)。
· 現行的歐盟內部商品遠程銷售閾值將被廢除,由一個新的 1 萬歐元全歐盟閾值取代,但低于該閾值的 TBE 服務供應和歐盟內部商品遠程銷售可能仍需向下述成員國繳納增值稅,即提供 TBE 服務的應稅人設立地所在成員國,或者在遞送或運輸開始時商品所在成員國;
· 將引入特別規定,把使用線上電子界面協助供應的企業也視為增值稅意義上的進貨供貨企業(“視同供應商”);
· 將取消價值不超過 22 歐元小額貨物進口時免征增值稅的政策,為從第三國或第三領土進口的內在價值不超過 150 歐元商品的遠程銷售建立一套新的特別機制,稱為進口一站式服務機制(IOSS);
· 將對未使用 IOSS、價值不超過 150 歐元的進口商品貨物的遠程銷售實行簡化措施(特殊安排);
· 將為使用電子界面協助商品和服務供應的企業(包括電子界面非屬視同供應商的情形)引入新的記錄保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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