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
昨日(4月25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2020年第12號)(以下簡稱公告)。
一、加強非醫用口罩出口質量監管。
二、進一步規范醫療物資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產品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書面聲明,承諾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生產企業清單(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www.cccmhpie.org.cn動態更新)驗放。現在防疫物資出口所需要的資料更新如下(附件2):
非醫用的:
(1)生產廠商必須是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發布的名單內的
(2)生產廠商不能在市場監管總局"處罰"名單內的
(3)提供進口商和出口商的共同聲明
(4)報關委托書+報關單+形式發票+裝箱單+貿易合同+報關要素
(5)非醫用承諾書
(6)產品檢測報告+國外認證(非必須提供,為了防止海關查驗要)
醫用的:
(1)生產廠商必須是商務部+海關聯合發布的名單內的
(2)報關委托書+報關單+形式發票+裝箱單+貿易合同+報關要素
(3)出口公司+生產企業營業執照(掃描件)有醫療范圍的
(4)醫療器械證冊注?(掃描件)
(5)醫療物資聲明(最新版本)
(6)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證可(掃描件)?
(7)廠家合格測檢的?報告(掃描件)(非必須提供,為了防止海關查驗要)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