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對我國海關跨境電商政策進行梳理,為大家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重要文件。
本文對我國海關跨境電商政策進行梳理,為大家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重要文件。
海關目前仍然在使用的重要文件及監管方式的目錄: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2號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
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7號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
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
署監函〔2016〕163號
跨境電子商務試點城市
第一批: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
第二批:廣州、深圳。
第三批:天津、福州、平潭。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第一批:2015年3月7日,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第二批:2016年1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天津、上海、重慶、合肥、鄭州、廣州、成都、大連、寧波、青島、深圳、蘇州這12個城市設第二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第三批:2018年7月24日,國務院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漢市、長沙市、南寧市、海口市、貴陽市、昆明市、西安市、蘭州市、廈門市、唐山市、無錫市、威海市、珠海市、東莞市、義烏市等2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一)推行全程通關無紙化。
適用范圍:進出口。
搭建跨境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和通關服務平臺,實現涵蓋企業備案、申報、審單、征稅、查驗、放行、轉關等各個環節的全程通關無紙化作業。報關企業通過平臺向海關 申報電子清單,同時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支付企業通過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物流、支付電子信息,清單信息和“三單”信息實現對碰。繳納稅款采用網上支付、 電子支付的形式。海關審核、查驗、放行后將驗放指令電子回執反饋報關企業。
(二)明確“三單”數據傳輸主體,統一傳輸標準。
適用范圍:進出口。
1. “三單”數據傳輸主體。
交易信息由電商企業或電商平臺企業提供;物流信.息由物流企業提供;支付信息,出口商品,由電商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實際收款信息,進口商品.由支付企業傳輸。郵政企業和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在對所傳信息真實性承擔法律貴任的前提下,可由其代為傳輸交易、支付信息。
2 . “三單”數據格式標準。
交易信息包括訂單號、商品名稱、數量、零售價格、運費、保險費、訂購人姓名、訂購人身份證號、訂購人電話或手機號碼等信息;支付信.息包括支付類型、支付 人姓名、支付人身份證號、支付人電話或手機號碼、支付金額等信息;物流信息包括運單號、承運商品的訂單號、運抵國或地區(進口為啟運國或地區)、收貨人姓名、收貨人身份證號、收貨人電話或手機號碼。
(三)對 B2C 銷售模式按照“ B2B ”通關。
適用范圍:進出口。
著力打造跨境電子商務“B2B”交易通關模式。零售進口模式下,由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單申報方式,代辦申報、納稅等海關手續.并承擔法律貴任。零售出口模式下,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單申報方式,按照貨物辦理海關通關手續,并承擔法津貴任。
(四)實行“簡化申報、清單核放、匯總統計”。
適用范圍:出口。
1 .簡化申報。
對不涉及出口征稅、出口退稅、許可證件管理,且單票價值在人民幣 5000 元以內的跨境電子商務 B2C 出口商品,電商企業可以按照 《 進出口稅則 》 4 位稅號申報。
2 .清單核放。
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申報清單 》 (以下簡稱 《 申報清單》 ) ,辦理出口商品通關手續,經國稅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同意后,不再匯總申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
3 .匯總統計。
符合以上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按 《 申報清單 》 匯總統計。
(五)實行“稅款擔保、集中納稅、代扣代墩”。
適用范圍:進口。
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事先向海關提交銀行稅款保函或者保證金,海關定期對零售進口模式下的商品稅款集中匯總繳納,稅款由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代扣代繳。
(六)允許批量轉關。
適用范圍:進出口。
對轉關運輸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采用直接轉關方式,轉關商品品名以總運單形式錄入“跨境電子商務商品一批”,并需隨附轉關商品詳細清單,艙單按分運單、提單、載貨清單進行管理和核銷。
(七)創新退換貨流程。
適用范圍:進出口。
1.進口退貨。
跨境電子商務進口B2B模式下,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退換貨手續。B2C直購進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在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原狀運抵原監管場所,經海關確認后,準予不征稅復運出境,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跨年度的不予調整) ; B2C網購保稅進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在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原狀運抵原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經海關確認后,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跨年度的不予調整),同時調整賬冊數量。
2.出口退貨。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如不涉及退稅或者能夠提供國稅部門未退稅證明、退稅已補稅證明,同時在出口之日起 1 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準予不征稅復運進境。
(八)有效管控風險。
適用范圍:進出口。
建立“制度+科技+人工”三位一體的風險管控機制和“前、中、后”全方位綜合監管體系?!爸贫取奔唇⒁幏叮瑢ν饷鞔_清單和“三單”數據項內涵和申報要求,對內規范海關作業,為風險管控莫定基礎;“技術”即依托大數據、云計算,全面采集清單、“三單”和海關作業以及相關部門數據,并創新技術方法,為風險管控提供保障;“人工”即將人工智慧和機器智能相結合,依托信息化手段開展風險分析和處置。“事前”即預設閥值類風險參數,對超量、超額購買等進行有效控制;“事中”即在實施清單和“三單”相關數據自動比對基礎上,下達布控指令和設置風險參數,重點防控安全準入風險,同時提示并處置稅收風險;“事后”即適時對企業實施稽查。
(九)對接“單一窗口”平臺,強化通關協作。
適用范圍:進出口。
依托電子口岸,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基礎上,建設跨境電子商務“單一窗口”,實現跨境電子商務一點接入、一次遞交、統一反饋,推動跨境電子商務關檢合作“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落實口岸部門“三互”,實現口岸各部門信息共享。
(十)實行大數據共享。
適用范圍:進出口。
通過地方政府建設的“六體系、兩平臺”,獲取其他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數據、個人征信記錄等信息,完善海關信用管理和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同時,向電子口岸平臺開放跨境電子商務申報接口及數據交換通道,共享海關企業信用等級數據,支持地方政府電商信用體系、風險防控體系、統計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體系等“六體系、兩平臺”建設。
財關稅〔2016〕18號
完稅價格,按貨物征稅
納稅義務人
傳輸三單信息,郵快代傳
單次交易限制及個人年度交易限值
退貨
訂購人身份認證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5號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39”,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A”,簡稱“保稅電商A”。
適用于境內電子商務企業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一線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署監發〔2018〕70號
一、實行“一線管住二線優出”
網購保稅進口模式下,嚴格貫徹落實安全準入風險在進境口岸第一時間處置的總體策略,強化安全準入風險防控,規范執行風險處置要求,有效防控口岸物流環節的業務風險,同時在入區環節進行適度抽查。出區時,除涉及情報和風險指向性明確外,原則上不再通過進口統一版系統對 《 申報清單 》 進行布控查驗.但應保留必要的卡口(車輛或核放單)抽核,實現快速通關。
二、創新盤庫,賬冊比對新模式
網購保稅模式下,對進口商品實施統一電子賬冊管理,結合電商企業盤庫計劃合理確定海關實貨盤查、賬冊核查周期,以電商企業自查+海關驗核、信息化系統聯網比對方式進行賬冊管理,必要時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盤庫,并實現報關單或出區核放單對電子賬冊底賬數據的動態核增核減:
三、規范不符合銷售條件商品處置要求
網購保稅進口模式下,對電商企業存儲在區域(中心)內超過保質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裝損毀等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規范辦理退運或銷毀手續的監管要求。
四、實現網購保稅商品和其他保稅貨物的同倉存儲和賬冊互轉
依托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的功能優勢,統籌開展網購保稅商品和其他保稅貨物倉儲。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和數據管理,在滿足監管證件要求的前提下,通過不同屬性賬冊間數據互轉,實現貨物狀態互轉,提升特殊區域(中心)拓展跨境電商、集拼分撥、全球訂單履行中心等功能,使原來需要存儲于多個倉庫的多種貿易形態貨物可以在特殊區域(中心)內一站式完成。
五、依托金融機構解決訂購人身份信息認證問題
對訂購人和支付人一致的,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已驗證支付人身份信息,不再要求電商企業對訂購人身份信息認證;對訂購人和支付人不一致的,要求電商企業對訂購人身份信息認證,并提供認證證明。海關應加強抽查,嚴防偽造、盜用訂購人身份信息。
六、規范促銷管理機制
要求企業將促銷方案及相關商品價格提前向海關備案,海關提前做好通關保障,同時加強交易真實性的風險防控。
七、強化風險管理
一是推廣“神秘買家”的交易驗證手段,從制度規范、實現方式和經費保障等多方面入手,研究建立海關自身的跨境電商交易驗證制度。二是強化事后風險分析。建立事后監控分析機制,圍繞交易真實性開展深入分析,提煉出虛假交易、傳輸虛假數據等風險特征,從中區分出布控重點。
財關稅〔2018〕49號
一、限值修改
單次交易限值
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
年度交易限值
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超限值管理
三、不允許二次銷售及線下自提
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四、修改《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
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有關規定執行;為適應跨境電商發展,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進行了調整,將另行公布。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
一、適用范圍及基本條件
適用范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消費者(訂購人)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零售進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交易電子數據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定義: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
二、企業管理
電商企業
1.信息登記
2.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
3.境內向境外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的企業
4.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平臺企業
1.境內工商登記
2.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及電商企業)提供特定服務,如京東、天貓等
物流企業
1.境內工商登記
2.提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物流服務,如順豐等
3.具備《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直購進口模式下為郵政企業或進出境快件運營人
支付企業
1.銀行機構的應具備《金融許可證》
2.非銀行機構的應具備《支付業務許可證》
境內代理人
1.受電商企業委托,開展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內企業
三、通關管理
按個人物品監管
對跨境電子商務直購進口商品及適用“網購保稅進口”(監管方式代碼1210)進口政策的商品,按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
對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
檢疫要求
海關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及其裝載容器、包裝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檢疫,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必要的監管措施。
申報渠道
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
代傳及責任
直購進口模式下,郵政企業、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可以接受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的委托,在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驗放方式
進口——“清單核放”
出口——“清單核放、匯總申報”
綜試區城市出口——可繼續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統計”方式
《申報清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消費者身份信息審核
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應對交易真實性和消費者(訂購人)身份信息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承擔相應責任;身份信息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認證的,訂購人與支付人應當為同一人。
匯總報關
匯總申報時間:每月15日前
匯總申報規則:8同(同一收發貨人、同一運輸方式、同一生產銷售單位、同一運抵國、同一出境關別,以及清單表體同一最終目的國、同一10位海關商品編碼、同一幣制)
匯總統計:不再匯總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
四、稅收征管
稅種:關稅、增值稅、消費稅
完稅價格:包括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費
稅收征管
1.訂購人為納稅義務人,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或清單申報企業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
2.進口商品申報幣制為人民幣
3.按時段匯總計征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向海關提交足額有效的稅款擔保
4.海關放行后30日內未發生退貨或修撤單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內向海關辦理納稅手續
五、場所管理
A、直購進口及一般出口
監管作業場所按照快遞類或郵遞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規范設置。
B、網購保稅進口
應當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開展。
六、檢疫、查驗和物流管理
七、退貨管理
零售進口
商品退回
允許電商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申請退貨,退回商品應當符合二次銷售要求并在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以原狀運抵原監管作業場所,相應稅款不予征收,并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
退運或銷毀
超過保質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裝損毀、不符合我國有關監管政策等不適合境內銷售的,以及海關責令退運的零售進口商品,按照有關規定退運出境或銷毀。
八、其他事項
1.從事零售進出口的企業應向海關實時傳輸真實的業務相關電子數據和電子信息,并開放物流實時跟蹤等信息共享接口。
2.電商企業及其代理人、電商平臺企業應建立商品質量安全、虛假交易、二次銷售等非正常交易行為的監控,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3.電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機制并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4.消費者(訂購人)對于已購買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5.海關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對監測發現的質量安全高風險商品發布風險警示并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對零售進口商品在銷售前實施必要的檢疫。
6.涉嫌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應配合海關調查,開放交易生產數據或原始記錄數據。
7.在海關注冊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等應當接受海關稽核查。
監管方式及流程
網購保稅進口
直購進口
特殊區域出口
一般出口
(來源:廣州海關)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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