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給大家都上了一課!最高法院判決:快遞公司丟失提單,賠316萬元!
裁判要旨
送達地址作為運輸合同的重要條款,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寄件人以外的其他單位或人員無權進行變更。快遞公司在派送郵件過程中,并未按照發件人指定的地址將郵件送達,并且在未得到發件人改派指令的情況下,將郵件改派,以至于郵件被他人簽收,構成重大過失,運單中約定的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應認定無效。
雙方運輸合同“運輸條款與條件”約定,快遞公司將有權在未事先通知發件人的情況下對快件進行開封查驗,其明知其所承運的每一單快件均有不同的財產價值,也能夠知道其所承運的是何內容,應當預見到其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基本案情
一審法院查明:2009年12月,國華公司依照與希臘VA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向希臘發出貨物。2010年1月,國華公司委托即墨工行辦理向希臘VA公司托收貨款,國華公司指定該筆托收業務按照《托收統一規則》辦理,托收金額為:381888.51美元,代收行為:EFGEUROBANKERGASISAA.E,代收行地址為:BRANCH一270一IOANNINA28HSOKTOVRIOUS23STREET,托收付款人為:VASILIKIBATZALIENGELI20STRATHENSGREECE(前述VA公司),托收事項中還包括了該次托收所附的單據。即墨工行認可了國華公司所指定的各項事項。2010年1月,工行青島分行填寫了貨運單并將文件函封后,由敦豪山東公司負責寄送托收項下包括海運提單在內的單據一宗,該貨運單所載明的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均系國華公司前述指定的名稱和地址,貨運單中“交運物品之詳細說明”一欄填寫為“文件”。本次快遞業務中發件人、承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違約責任及承運人的責任等事項均由工行青島分行與敦豪山東公司簽訂于2010年1月1日的《中外運一敦豪運輸服務合同》(以下簡稱運輸服務合同)及“DHL運輸條款與條件”中的相應條款所確定。即墨工行為此次快件運輸服務支付快遞費人民幣148.48元。
根據敦豪山東公司提供的查詢記錄顯示,該快件于2010年2月2日到達希臘雅典,同日,敦豪公司轉交第三方派送無法得到簽收結果,2月3日,快件已派送并簽收。2010年4月1日,中外運-敦豪國際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工行青島分行書面反饋該快件派送情況,內容為:該快件于北京時間2010年1月29日交予中外運敦豪進行承運,由中國發往希臘,希臘敦豪公司(DHL)反饋快件的實際收件人MR.GREMOTSIS(電話:265××××8072)曾致電希臘敦豪公司要求更改派送地址,在得到客戶的要求后,希臘DHL派送代理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快件于2月3日派送到新地址,通過希臘當地的調查了解,實際收件人MR.GREMOTSIS提供的新地址為一商店地址(商店名稱為:TheWorldofCarpet&Moquette),派送代理將快件直接派送到此商店處,但此商店已經倒閉,簽收人不知去向,快件無法取回。
2010年年末,國華公司以即墨工行為被告、以敦豪山東公司為第三人起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國華公司在該案中訴稱,由于即墨工行的過錯,國華公司辦理的托收業務項下包括海運提單在內的商業單據,在收貨方未付款的情況下被交付,貨物被提取。敦豪山東公司作為托收業務項下商業單據的承運人,在未經國華公司知情和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改派送地址,導致商業單據全部被托收指示之外的人員簽收取走。即墨工行未收到貨款即交付單據給國華公司造成損失,要求判令即墨工行賠償貨款、稅費及利息。該案經終審判決認定,“即墨工行應充分注意到跟單托收行為投遞單據的特殊性,明確告知快遞公司,該快件非普通郵件,只能送達銀行,而不能由其他任何個人領取,但即墨工行并未明確該指示,造成錯誤投遞的后果,即墨工行在委托遞送單據的過程中違反了《托收統一規則》第九條規定的善意和合理的謹慎義務”,“托收單據未寄至代收行,最終錯誤投遞至貨物買方,不屬于《托收統一規則》第14條列明的單據丟失的情形,即墨工行不可據此條款要求免責。錯誤投遞的結果系由即墨工行、快遞公司送達托收單據造成,因敦豪山東公司與國華公司間無直接的法律關系,該公司(敦豪山東公司)向代收行投遞托收單據的行為系即墨工行完成其托收指示義務的一部分,即墨工作應對敦豪山東公司的行為后果向國華公司承擔責任。即墨工行向國華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向敦豪山東公司追償”。據此,該案終審判決判定,即墨工行向國華公司賠償人民幣2607496元及利息。該案在執行過程中,經法庭主持,即墨工行與國華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即墨工行實際向國華公司支付人民幣3153708.63元。
一審裁判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合同的上述約定,本案中敦豪山東公司承運的快件應當送達至快件貨運單表面載明的地址。本案運輸服務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敦豪山東公司在希臘當地的代理商未能將快件派送至發件人指定的地址,敦豪山東公司對其此次派送行為的解釋為:其在希臘的代理商接到了一位MR.GREMOTSIS撥打自下述電話號碼:265××××8072的電話通知,要求變更快件派送地址,敦豪山東公司希臘代理商的行為符合行業慣常操作慣例,其變更派送地址的行為不構成違約。對于敦豪山東公司的上述主張,原審法院認為,雖然發件人指定的快件收件人在事后確認MR.GREMOTSIS系其員工,265××××8072的電話號碼亦確系其辦公電話,但上述兩項并非發件人在貨運單中指定的收件聯系人和聯系電話,敦豪山東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在希臘的代理商在接到電話后采取了合理、謹慎的措施以核實MR.GREMOTSIS的身份。同時,其希臘代理商在到實際派送地址送達時亦沒有核實該地址及快件實際簽收人與快件貨運單載明的收件人之間是否存在代為收件的委托授權關系。發件人指定的收件人確認其未收到快件,MR.GREMOTSIS也從未發出過變更派送地址的指示。據此,敦豪山東公司在希臘的代理商變更派送地址的行為因未能盡到合理確定收件人和收件地址的義務,構成錯投。敦豪山東公司主張該次派送行為符合行業慣例,即使快遞行業確實存在此種派送慣例,該種慣例亦因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合理、謹慎、善意履行合同義務的強制性規定并有可能給發件人造成重大損失而不應當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綜上,敦豪山東公司在快件派送過程中的錯投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依據法律以及合同的約定向即墨工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第二項焦點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數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墨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工行青島分行在交付快件至快件被錯投期間并未告知敦豪山東公司快件的性質、內容及其價值,本案快件中的單據系由原告即墨工行繕制完成后,交由工行青島分行填寫貨運單并函封后交由敦豪山東公司完成承運、派送事宜。根據運輸服務合同的約定,被告敦豪山東公司沒有義務審查快件寄送單據的內容、價值,實踐中,敦豪山東公司亦沒有機會了解單據的內容、價值,而貨運單上對于所寄送的貨物僅表述為“文件”,故根據即墨工行舉證已經證明的事實,也無法推定敦豪山東公司應當知曉所承運的快件的性質、內容及其價值。
銀行如果認為交寄的單據或貨物價值很高或者十分重要,其應當且有機會向快件承運人作出善意的告知或提示,即墨工行及其受托人工行青島分行未能履行該項告知義務,這是即墨工行在履行運輸服務合同過程中的過錯。另外,在運輸服務合同約定,工行青島分行在寄送“高價值物品”時,可以要求敦豪山東公司代為或自行辦理保險,本案中,即墨工行及其受托人工行青島分行也沒有要求敦豪山東公司為涉案快件辦理保險業務。故在本案中不能僅從發件人的身份是銀行,就足以合理的推斷出凡是銀行寄交的文件或物品都是高價值的物品或文件,亦不足以證明敦豪山東公司應當知道其錯投行為一定會給銀行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本案運輸服務合同之附件“運輸條款與條件”中所約定的敦豪山東公司賠償最高限額,在本案情形下,由于被告敦豪山東公司在錯投行為發生之前對于快件的價值不存在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形,其在主觀上亦并非故意將快件錯投給他人,可以認定,關于最高限額的約定適用于本案不存在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即有關賠償最高限額的約定可以視為敦豪山東公司在不知曉快件價值、且并非因敦豪山東公司的故意行為錯投快件而給發件人造成的損失在無法通過保險得到補償的情況下,對于可能給發件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作出的預先判斷。根據本案運輸服務合同的約定,本案中的“運輸服務”系指敦豪山東公司為工行青島分行提供的快遞服務,因此,快件的派送過程亦應包含在運輸過程當中,因快件錯投而產生的違約賠償責任數額,亦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即,在敦豪山東公司事前對于快件的價值不知曉,且其對于錯投主觀上無故意的情形下,“運輸條款與條件”所約定的責任賠償限額在本案爭議處理中對于運輸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一審判決:一、中外運一敦豪國際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償還快遞運費人民幣148.48元。二、中外運一敦豪國際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賠償損100美元。
二審裁判
即墨工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被上訴人作為一家專業的快遞企業,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之后,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快遞行業的行為準則,將快件按寫明的地址安全、及時送達收件人,但被上訴人卻違反快遞行業基本準則和合同約定,直接將裝有上述單據的快件交給了收貨人,進而導致涉案貨物被收貨人提走,給發貨人造成了全部貨款損失。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錯投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都不享有免責和限責的權利。2009年1月,DHL的威海分公司因錯投了中國銀行威海分行托收的單據,而最終賠償了世榮公司的全部貨款損失。同樣將銀行托收單據錯投給收貨方而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3)豫法民三終字第99號民事判決賠償全額貨款。這些被上訴人系統經歷的案例,足以使被上訴人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錯投銀行單據會帶來據實賠償的后果。
被上訴人敦豪山東公司答辯稱:根據(2012)魯民四終字第38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快件到達希臘之后,收件人EFGEUROBANK的員工MR.GREMOTSIS(電話:2651078072)主動來電,在準確告知當地DHL快遞員涉案運單號碼、寄件人、收件人以及寄送品名后,要求將該快件送至其他更方便的地址,當地DHL快遞員并按該電話指示將快件送到新地址。快遞員之所以將該快件送至其他地址,乃因在確認收貨人之身份后,按照行業慣例而為之,主觀上顯然是出于把快件更快捷地交給收件人,并沒有意識到詐騙的存在。“不按約定去做”,至多構成違約,而非必然是“故意違約”。本案中,被上訴人雖然在交付快件過程中沒有核查收件人的身份而構成一定的過失,然而該過失顯然并不能構成“故意”。在本案中,自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工行青島分行在交付快件起,直至快件被錯投期間,其并未將該快件的性質、內容及價值直接或者間接的告知被上訴人。同時,在快件的投送過程中,被上訴人亦沒有機會了解單據的內容、價值,且貨運單上對于所寄送的貨物僅表述為“文件”。在此種情況下,要求被上訴人預見該份單據的價值及上訴人的損失實在太過苛責。日常寄送業務中,銀行要求被上訴人寄送的單據既有普通文件,也包含高價值的單據,若無寄件人之明示,被上訴人無法也無可能自行判斷寄送單據的價值性,通常做法是對于具有高價值的物品或者文件進行投保。然而,本案中,上訴人不僅未能就寄送的文件價值予以披露,也無任何保價或投保行為,故被上訴人無任何預見上訴人所訴求的損失數額的可能性。因此,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的索賠數額明顯超過被上訴人合理預見的認定是完全正確的。
山東高院二審認為:敦豪山東公司稱,希臘敦豪公司根據一位MR.GREMOTSIS的電話通知要求,變更了快件派送地址,但沒有提供通話及通話內容的相關證據。事后查詢證實,代收行否認收到過快件也不曾電話指令派送新的收件人地址。希臘敦豪公司在未核實撥打電話人身份的情況下,便按變更后地址(商店名稱為:TheWorldofCarpet&Moquette)派送快件,其未能盡到勤勉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對造成快件錯投負有重大過失責任。被上訴人敦豪山東公司答辯稱在確認收貨人身份后,快遞員根據行業特點及操作習慣將快件送至其他地址,不存在錯投的主觀故意,不能預見錯投造成的損失。工行青島分行提交給敦豪山東公司的運單上只寫明了代收行的地址和銀行名稱,沒有記載收貨人希臘VA公司。除希臘敦豪公司與他人串通外,通常情況下,希臘敦豪公司不啟封快件是無法確認收貨人身份的。只能是希臘敦豪公司打開快件確認收貨人身份同時將快件中的記名提單交予希臘VA公司,導致希臘VA公司在未付款的情況下憑記名提單將貨物提走。希臘敦豪公司在向收貨人希臘VA公司交付快件時,不但知悉快件中各種單據的內容和價值,而且能夠預見到向非代收行以外的希臘VA公司交付提單和銀行托收憑證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原審法院認定敦豪山東公司在快件投遞過程中,對快件的物品、價值不知情有悖常理,以敦豪山東公司因錯投快件違約不能預見可能造成的損失,援引最高限制責任的相關規定,判令被上訴人承擔限制賠償責任不當,應予以糾正。
敦豪山東公司承認在派送快件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但主張應按合同及運輸條款與條件約定的最高限制責任條款,賠償即墨工行快件運費和100美元損失。敦豪山東公司的該項主張有悖于我國法律關于承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能援引最高限制責任條款的相關規定,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正是因敦豪山東公司在快件派送過程中存在錯投行為,導致國華公司向即墨工行提起索賠損失訴訟。即墨工行根據本院(2012)魯民四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在賠償國華公司的損失后,有權要求敦豪山東公司對其全部損失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山東高院二審判決: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變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被上訴人中外運-敦豪國際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賠償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人民幣3164027.63元及利息(以3164027.63元為基數,自2013年2月6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再審裁判
敦豪山東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即墨工行在托運航空快件時,沒有告知敦豪山東公司快件內是包括提單在內的跟單托收項下的特殊單據,也沒有進行保價,其對于快件中所運為何種具體單據毫不知情,根本不知道快件中含有正本提單,在派送期間,本著便利客戶的原則,并且在電話中向其核查了運單號、發件人、收件人等信息,確認致電人是收件人或者收件人的代表,即有理由相信該電話指示即是收件人(即希臘代收行)的指示的情況下,才將快件送到了收件人該員工重新指定的地址,敦豪山東公司的改派行為并未違反雙方運輸合同的約定。
二審判決中認定希臘敦豪公司派送員打開快件確認“收貨人”身份,同時將快件中的記名提單交于希臘va公司,系對案件事實的嚴重曲解。根據現有證據及查明的事實,無法認定敦豪山東公司知曉或者應該知曉涉案快件中的單據的內容及價值,應該根據合同法“合理預見原則”判定申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高法院駁回了敦豪山東公司再審申請,理由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寄件人以外的其他單位或人員無權進行變更。敦豪公司希臘工作人員在派送郵件過程中,并未按照發件人指定的地址將郵件送至代收行,并且在未得到發件人改派指令的情況下,將郵件在發件人提供的地址外交給非由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以至于郵件被他人簽收,違反雙方合同約定。敦豪山東公司提出改派行為是經辦人員根據快遞行業的特點及操作習慣,按照行業的通常標準,根據收件人指示把航空快件進行投遞和交付,在日常物流、快遞業務中是可以理解成慣常做法這一主張,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二審法院認定敦豪山東公司違約并無不當。
因敦豪山東公司履行合同中發生重大過失,導致的違約行為給即墨工行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故運單中約定的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應認定無效。即墨工行是否對快遞物品進行投保,并不影響敦豪山東公司對郵寄物品的正確投遞,也不影響敦豪山東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敦豪山東公司所承運的提單系物權憑證,并非普通文件。根據二審法院查明,雙方運輸合同“運輸條款與條件”第四條約定,敦豪公司將有權在未事先通知發件人的情況下對快件進行開封查驗,其明知其所承運的每一單快件均有不同的財產價值,也能夠知道其所承運的是何內容,應當預見到其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敦豪山東公司主張其應承擔限額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認定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來源:運去哪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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