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買賣中,作價的方法多種多樣,我們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下列各種作價方法。
在國際貿易買賣中,作價的方法多種多樣,我們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下列各種作價方法。
一、固定價格
固定價格在交易磋商過程中,買賣雙方將價格確定下來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動。這是業務中常見做法。固定價格的辦法具有明確、具體、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點,但是由于國際市場行情瞬息萬變,價格漲落不定,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固定價格意味著買賣雙方都要承擔從訂約到交貨付款期間國際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
二、非固定價格
非固定價格,即業務上所說的“活價”。由于買賣雙方對市場趨勢難以預測,導致價格難以確定,而采用這種作價辦法。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1.具體價格待定
有兩種做法,一種是規定定價時間和定價方法(例如,裝運月份前50天,參照當地及國際市場價格水平,確定正式價格);另一種是只規定作價時間(例如,由雙方在×年×月×日協商確定價格)。
2.暫定價格
訂立一個初步價格,作為開證和初步付款的依據,雙方確定最后價格之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例如:每件(400磅)5000港元CIF香港;備注:上列價格為暫定價,于裝運月份15天前由買賣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價格。
由于訂有“暫定價格”的合同有較大的不穩定性。在實際業務中,采用這種做法,應以關系密切信譽可靠的客戶為限。
3.部分固定價格,部分非固定價格近期交貨的商品采取固定價;遠期交貨的商品采取非固定價,可以在交貨前一定期限內由雙方另行商定。這種方法主要用于分期分批交貨或者外商長期包銷的商品。相對于固定價格來說,非固定價格是先訂約后作價,雙方均不承擔市價變動的風險,這給合同的履行帶來了較大的不穩定性。
價格調整條款
價格調整條款是按照原料價格和工資的變動來計算合同的最后價格,最后價格與初步價格之間的差額不超過約定的范圍(如5%),初步價格可不作調整。例如,如果賣方與其他客戶的成交價高于或低于合同價格的5%,對本合同未執行的數量,雙方可協商調整價格。此種做法旨在把價格變動的風險固定在一定范圍之內,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已將此項條款訂入一些標準合同,且應用范圍已從加工周期較長的機械設備交易擴展到一些初級產品交易。由于這類條款是以工資和原料價格的變動作為調整價格的依據,因此,在使用這類條款時,就必須注意工資指數和原料價格指數的選擇,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此外,在國際貿易中,人們有時也應用物價指數作為調整價格的依據,如合同期間的物價指數發生的變動超出一定的范圍,價格即作相應的調整,即使用價格調整條款時,合同價格的調整是有條件的。只要用來調整價格的各個因素在合同期間所發生的變化,從總體看沒有超過約定的限度,合同原訂的價格對雙方當事人就仍然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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