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貨運公約國際鐵路貨運公約國際鐵路貨運公約概念概念在集裝箱貨物的國際多式聯運中,使用鐵路進行多式聯運更加方便。當然,鐵路之間的聯合運輸和多式聯合運輸者是指同一運輸工具之間的運輸,如鐵路和鐵路聯運,后者是指鐵海、鐵公、鐵空等運輸方式之間的聯合運輸。對國際鐵路聯運的一般概念的理解是:根據兩國以上的國家協議和有關規定,......
在集裝箱貨物的國際多式聯運中,使用鐵路進行多式聯運更加方便。當然,鐵路之間的聯合運輸和多式聯合運輸者是指同一運輸工具之間的運輸,如鐵路和鐵路聯運,后者是指鐵海、鐵公、鐵空等運輸方式之間的聯合運輸。對國際鐵路聯運的一般概念的理解是:根據兩國以上的國家協議和有關規定,用各自的鐵路完成一票貨物的全過程運輸。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始于19世紀下半葉。當時,歐洲國家開展了鐵路運輸業務,并于1886年成立了國際鐵路常設機構——國際鐵路協會。隨后,1890年,歐洲外交代表在瑞士首都伯爾尼召開會議,制定了《國際鐵路貨物運輸規則》,即所謂的伯爾尼公約。經各國政府批準后,于1893年1月1日實施。1934年,伯爾尼會議重新修訂,自1928年10月1日起實施。伯爾尼公約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斷后多次修訂,至今仍在使用。
1951年1月3日,我國和當時的蘇聯鐵路代表在北京舉行會議,雙方簽訂中蘇鐵路聯運協定,并于1951年4月1日開辦蘇聯鐵路運輸。
同年11月,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東德、波蘭、蘇聯、捷克斯洛伐克等8個國家的鐵路部門簽署并實施了《國際鐵路貨物聯合運輸協議》,稱為國際貨運協會。協議規定,為解決上述協議實施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協議參與者每兩年定期召開一次代表會議,并設立事務局,負責處理會議閉會期間的日常事務。波蘭鐵路代表擔任主席,位于華沙。
1953年7月,中國、朝鮮、蒙古鐵路代表出席莫斯科國際貨運協會代表大會,上述協議自1954年1月1日起實施,中蘇運輸協議同時廢除。
越南鐵路也派代表參加了1955年7月在柏林舉行的國際貨運協會代表大會,并從1956年6月1日起實施了國際鐵路聯運協議。到目前為止,歐洲大陸的幾個國家的鐵路都參與了國際鐵路聯運協議。
參加國際貨運協會和未參加國際貨運協會鐵路之間的國際鐵路聯運有嚴格的區別:
1.參加國際貨運協會鐵路間的貨物運輸
參與貨運協會各鐵路之間的貨物運輸,是通過發站的貨運文件,鐵路負責直接或通過第三國鐵路運輸到最終到達車站,并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由于國際貨運協會的鐵路距離不同或鐵路之間沒有連接,貨物聯合運輸的方式也不同。
(1)同軌距各國鐵路的車輛可直接過軌,貨物可直接在國境站運輸,無需更換;
(2)接收鐵路應在不同軌距各國鐵路之間及時準備適當的車輛,貨物應在國境站更換或更換車輪,然后繼續運輸;
(3)鐵路不連接的國家貨運協會參加國鐵之間的貨物運輸,可通過參加國鐵某車站轉運。
2.未參加國際貨運協會鐵路間的貨物運輸
與未參加國際貨運協會國家鐵路運輸貨物時,發貨人應將鐵路發快遞至參加國際貨運協會的最后一個過境鐵路出口國境站,由國境站站長或發貨人或收貨人委托的轉運人轉運至最終到達站,如:
(1)向參加國際貨運協會的國家運輸貨物時,發貨人可以向參加國際貨運協會最后一條過境鐵路的出口國境站辦理國際貨運協會運輸文件,由國境站站長轉運至最終到達站。相反,在運輸方向時,也可以由國境站站長處理。
(2)向伊朗、阿富汗等國家鐵路運輸貨物時,發貨人可以向參加貨運協會最后一條過境鐵路的出口國境站辦理國際貨運協會貨運文件,發貨人或收貨人委托的中轉人辦理轉運手續。相反,在運輸方向時,也可以委托中轉人辦理轉運手續。
(3)貨物通過港口運輸
中國通過波蘭鐵路到格丁尼亞、格坦斯克、什切青等港口站,或原德國民主共和國到什斯尼次、羅斯托克等港口到芬蘭、瑞典、挪威、丹麥等國家運輸貨物,或朝鮮、蒙古、蘇聯、越南等國家通過中國鐵路到大連、新港、黃浦等港口站到阿爾巴尼亞、日本等國家運輸貨物,或相反方向運輸貨物時,發貨站或港口站由發貨人或收貨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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